Page 86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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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的“自然社会”:现代社会的人性基础与规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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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 德世界 的形 成》(以下简 称《自然 社
会》)出版后,许多朋友对该书的宗旨、思路和具体论述在研讨会或书评
中都提出了相当恳切,有时也非常严厉的批评。批评的焦点是如何理
解现代社会的性质,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现代社会秩
序的人性论出发点、现代人性论的道德意涵以及现代社会规范秩序的
构成方式。这三个问题或多或少都与霍布斯解释有关,但也涉及霍布
斯与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洛克等人的思想关系。对这些问题的完整
回答,或许需要进一步考察现代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在第一代自然法
哲学家之后的演变,但在这一工作进行之前,我们必须在 17 世纪的视
野中仔细辨识这一尚在雏形中的“自然社会”。
一、自然状态与人性论
《自然社会》将现代自然法学派发展的自然状态学说作为现代人性
论思考的起点。自然状态学说阐述的社会性概念逐渐对抗、改造并最
终取代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政治性概念,成为现代社会形态与道德秩
序的前提。郑戈( 2016 )在对《自然社会》进行的博学的评注中指出,平
等而非主体权利才是现代民主社会道德状况的根源。但现代民主社会
的平等之所以能替代自然不平等而“深入人心”,在《自然社会》看来,正
是“自然状态”解体自然人性的结果;而现代人的平等,与其说是以自我
保存的现实目标拉低过高道德标准的结果,毋宁说是借助自然状态建
构一种社会性的艰苦道德成果。
但应该如何理解自然状态学说为自由和平等的现代人提供的这一
社会性概念呢?《自然社会》认为:从自利与社会性的对立来区分现代
自然法学派中格劳秀斯与霍布斯的思想,忽略了二者在阐述新的“社会
性”概念方面的共同原则(李猛, 2015 :第 3 节);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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