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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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新的自然社会性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李猛, 2015 :第 6-7 节);
普芬道夫对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综合”,初步构建了社会性学说的体
系,是 18 世纪社会性学说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出发点。第一代现代自然
法哲学家阐述的自然社会性概念,就根本原则而言,是一种“自爱的社
会性”或“非社会的社会性”。问题只不过是应该如何理解这一概念内
部不同理论因素的关系。
张国旺( 2016 : 39-40 )对《自然社会》的批评主要针对的是这一关
键问题。在张国旺看来,《自然社会》对自然状态的分析“存在相当奇怪
之处”:“在霍布斯阴影的笼罩之下,不仅格劳秀斯沦为论述霍布斯的一
个铺垫,普芬道夫对霍布斯的克服变得不再明显,而且洛克有关自然状
态的论述在此被整体忽略了”。相对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自然
社会》对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洛克有关自然状态论述处理的失衡,尤
其体现在对孤独个体通过财产建立的共同生活方式缺乏足够的重视,
从而低估了社会性在“自然状态”下建立的“一种完全独立于‘政治’之
外的社会生活”,而正是孤独个体独立于政治的这一社会生活,在实质
上充实了自然状态,使陌生人之间有可能组成一个“新社会”。这一忽
略导致“自然社会”这一核心概念“语焉不详”。
2015 年 6 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公法论坛组织的《自然社会》
研讨会中,霍伟岸( 2015 )就曾点出,缺乏系统讨论财产问题的章节是
《自然社会》一个显著的缺陷。在《自然社会》最初的写作计划中,确实
包含了“家庭与财产”一章,但作者在处理自然法哲学家的财产论述时,
面临一些未能充分解决的理论问题,最终在成书时没有办法在现有的
结构中为这一章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或许正如张国旺( 2016 )察觉到
的,这一章并不属于《自然社会》,而必须放在 18 世纪的问题域中才能
得以充分澄清。但就《自然社会》的关切而言,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
首先并不是要考察几乎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的“社会”,而是要揭示现
代政治社会不可摆脱的“社会性”基础。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洛克有关财
产继承与默许同意之间关系的论述,但也可以从洛克或卢梭有关自然
状态堕落或败坏的分析中爬梳出关键的线索。这些都是张国旺在评论
中涉及的问题。
但即使《自然社会》增加篇章处理财产与社会性的关系,恐怕这一
处理对社会性的分析仍然会与张国旺( 2016 )在评论中强调的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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