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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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6

   因为自然法权对人之理性的塑造和引导而缩减其影响,甚至还从单纯
   的恐惧变成了霍布斯所谓的“正当的恐惧”,亦即合理猜疑。在此前提
   下,自然状态中只有形式上的契约,但却没有哪一方会真的去履约,因
   为成为“先行履约人”无异于让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这在根本上与“自我
   保全”的自然法权相违背。或者更准确地说,在没有任何一方率先成为
   “先行履约人”的情况下,契约就变成了包含“双重信任”的契约,即便双
   方都在自然法权对“内在努力”( 犲狀犱犲犪狏狅狉 )的要求下“想要”去履约,但
   合理猜疑的压力只会让“想要履约”的倾向仅仅停留在内心的权衡中。
   在这个意义上,如李猛( 2015 : 303 )所说,“霍布斯契约论的真正困难,不
   是履约问题,而是信约订立( 狋犺犲犿犪犽犻狀 犵狅犳犮狅狏犲狀犪狀狋狊 )的问题”。若要
   消除这种正当恐惧,让某一方即使先行履约也不会陷于不利地位,就只
   能依赖一种能够实施惩罚的共同权力。如何以契约的方式凭空制造出
   一种此前并不存在的共同权力来保证契约本身的执行就成了霍布斯契
   约建国的关键。
       霍布斯( 1997 : 131-132 )所给出的方案几乎称得上是天才性的:
   “ 每一个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授权这个人或这个大会,并放弃
   我统治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
   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相同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在李猛
   ( 2015 : 397 )看来,这一方案的要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在形式上,
   每个人与每个其他人相互订约似乎难以避免合理猜疑的困境;但这个
   困境只是形式上的,因为契约的第二个方面是在内容上,双方通过上述
   契约形式并没有向对方让渡任何东西,而是都将自己的权利“自由赠
   予”给了未来的主权者;第三,未来的主权者在实质上是一种“人为装
   置”,它不仅尚未存在,而且还是一种“人造物”,不会给订约的个体带来
   正当恐惧的压力。 12 因此,先行履约方既不会因为先行履约而使自己陷
   入与其他后履约方相比的不利地位,也不会对未来主权者产生正当恐
   惧而使“自由赠予”半途而废。
       不过,这个极富洞察力和说服力的解释却潜藏着一些不可避免的

   12. 李猛对霍布斯建国契约形式与内容的区分,亦即相互订约与自由赠予行为的区分,无疑
   受到了达尔加诺( 犇犪犾 犵 犪狉狀狅 , 1975 )研究的启发;同时,李猛对利维坦作为一种“人为装置”的发
   现极大地推进了达尔加诺的分析,而且使得在达尔加诺那里偏向形式化的分析在霍布斯整体
   的政治哲学中获得了实质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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