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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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个体的共同生活:自然社会的“自然”与“社会”
第三,李猛对共同权力规范性的强调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事实权力
观”的不满。“近年来,斯金纳等学者借助历史语境的研究,重申了滕尼
斯当年的主张”,认为霍布斯所提倡的乃是“对主权者的事实服从,而非
法权服从”(李猛, 2015 : 392 )。这意味着,契约所造就的“大利维坦”在
实质上仍然只是一种强力( 犳狅狉犮犲 ),它能够压服那些孤独而恐惧的诸个
体也仅仅是因为它所获得的力量比他们各自原有的力量更大而已。李
猛( 2015 : 392 )认为,这在根本上“误解了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现代人为国
家的道德性质”,理由如前所述:缔约个体对作为一种“人为装置”的国
家无从产生正当的恐惧,因而,一方面自由赠予建立了个体与国家之间
的服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代表机制 13 所汇聚的总体权力又能够保证
此义务的实际履行。但是,这里要对缔约时和缔约后稍作区分。在缔
约时,人们的确不会对尚未存在的主权者产生正当的恐惧,他们没有
“样式的图纸”(李猛, 2015 : 397 ),他们在那一刻还不知道自己将要创造
出来的“庞然大物”究竟是什么,他们只是向往着这个被造物会带来一
种和平的生活。但在缔约后,当他们发现这个庞然大物既不是“人”,也
不是“机器”,而是一架人为的、并由人来充当其灵魂的装置时,他们的
恐惧就有了根据,因为如上文所述,自然状态中的恐惧的经验原型恰恰
就是“国家”。同时,关键的差别是他们不会认为自己和国家是平等的,
因而个体对国家的恐惧也就不同于自然状态下个体之间的正当恐惧。
这在实质上为洛克以“人民”作为一方展开对政府的疑惧提供了理论的
契机。
社会化的契约生活、建国契约的动力机制和共同权力规范性的裂
缝,最终在建国契约的“信约”性质上汇合在一起,集中地展现了出来。
尽管霍布斯的建国契约包含着相互订约和自由赠予的双重结构,但在
实质内容上却是一个相互订立的“信约”:“这一人格是每个人与每个人
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霍布斯, 1997 : 131 )。在一定意义上,李猛清
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这一契约虽然在内容上是针对现在的自由赠
予,但在形式上却是针对未来的双边权利让渡,即包含双重信任的契
约”(李猛, 2015 : 393 )。不过,信约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延时交割,
13. 有关代表机制在霍布斯建国契约中所起的核心作用,并非本文关注的内容;有关霍布斯
本人思想中代表机制的发展和演变,可参见陈涛( 2014 )卓有成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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