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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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6
一是由延时交割带来的合理猜疑。李猛的分析完全集中在合理猜疑问
题上,甚至给人一种合理猜疑等于延时交割的错觉。事实上,如前所
述,双重结构中的自由赠予只是消解了孤独个体之间的合理猜疑,却无
力消解延时交割,因为延时交割属于实际履行问题,它本身只能在共同
权力建立之后获得保证。因而,在严格意义上,建国契约在两个方面都
带有“信约”性质:一是,如李猛所说,它是双方针对未来所做的承诺;二
是,尽管自由赠予是现在做出的,但它针对的却是未来的主权者,其履
行就需要在主权者产生后不断地完成。
结合上文所分析的三个方面,我们可以发现,契约的“信约性”恰恰
包含着更为实质的意义,亦即,个体的相互信约不仅仅是言语的承诺,
更是对一种社会化的契约生活方式的承诺,它需要孤独的个体将自然
法权阶段所训育的人性成果在政治国家中沿袭下去,并在利维坦的和
平下继续按照自然法权的要求去生活。这一点也解释了在霍布斯这里
自然法与市民法的独特关系,市民法不是以自然法为道德基础的,而就
是自然法内容直接的实定化,因而,按照市民法生活不仅是对法律本身
的遵守,更是对建国信约的持续不断的“交割”。与此相同,针对主权者
的信约的履行则构成了共同权力的规范性与其实效性之间的张力,它
的实现同样是一种在利维坦的和平之下持续不断的过程,尤其是当霍
布斯赋予臣民在特定时刻反抗主权者的“真正自由”时,它就注定是一
种永远不可能彻底履行而始终有待完成的“信约”。
五、结语
孤独个体如何共同生活的难题,并非只属于以自然状态理论为代
表的西方现代思想,它也同样构成了我们自己生身处境的一部分。对
于研究西方思想的人来说,这是不可或缺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关怀。这
一点在本书的结尾处有简短的透露:“无论革命的发生出于思想的自我
启蒙,还是历史情势的被迫,或是兼而有之,革命所留下的如果不只是
文明的废墟,就势必需要为其中的人们重新找到共同生活的可能”(李
猛, 2015 : 484 )。这一相当克制的表述隐含地指向了中国自近代以来一
百多年的历史进程。在此期间,无论是思想的绝地反思,还是历史的曲
折发生,无论是剧烈的革命,还是长时段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它们都是
在不断地把中国原有的社会生活和组织形态重新“拆解”,回到自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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