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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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个体的共同生活:自然社会的“自然”与“社会”


   “自然能力”的社会化实现;如同洛克通过劳动与财产所描述的新的人
   性培育过程,“自然社会”就是让人的“自然”( 犺狌犿犪狀狀犪狋狌狉犲 )在社会化
   的劳动和交往中生成为社会的“自然”( 狀犪狋狌狉犲狅犳狊狅犮犻犲狋 狔               )。二是,现代
   人性的“无规定性”和“无限性”决定了他始终不可能在上述社会化培育
   过程中获得满足,内在的“不安”( 狌狀犲犪狊 狔            )总会使他渴求一个超出现有
   生活的、异己而多样的世界。因而,与李猛的说法不同,我更愿意认为,
   尽管人性及其存养的方式已经完全不同,但现代个体之间不仅能够搭
   建起一种与培育人性有关的共同生活,而且,共同生活之外,丰富而多
   样的人性可能与生活方式的体验都留给了孤独的个体自身去展开,那
   里不只有孤独,也有诗意、甜蜜和美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自身就是
   罗陀斯,就在这里跳舞吧!

       四、孤独个体与现代国家

       实质上,自然状态可以看作是对现代个体生身处境的意象式刻画。
   在这个同时能够使一切过去失效和所有未来开始的奇点,现代个体所
   需发明的共同生活形式除了家庭和社会,还有政治体或国家。如同该
   书一再指出的,在西方古典世界中,政治或政体不只是统治关系的确
   立,更是对某种整体生活方式的选择和决断;现代自然法学派已经把政
   治问题变成了权力和统治问题,而把生活方式的选择留给了个体与社
   会。对于霍布斯来说,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契约构造出一种制度化的
   抽象权力,并使它既具有道德意义上的规范性,又具有使规范变成事实
   的强制力。在李猛( 2015 : 304 )看来,问题的焦点是如何应对自然状态
   中的“先行履约人”问题:
           在自然状态下,“必须履行信约”是合乎理性的行为,是理
       性的一般规则,但在没有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政治权力时,对
       对方失约的恐惧和猜疑同样是理性的。只有消除这一恐惧的
       原因,才能建立“有效的”信约,真正通过契约完成权利让渡
       ……只要有一方先行履约,形成了信约,那么人就可以通过理
       性和规范的方式走出自然状态,但“合理猜疑”导致了所谓的
       “先行履约人”问题,使“双方信任的契约”无法建立有效的信
       约,自然法也就无法约束人的行为……
       不用说第一自然状态,就连此处所说的第二自然状态,恐惧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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