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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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6

   然状态的论述在此被整体忽略了。我们需要思考,相比于格劳秀斯对
   自然社会性的重新界定、普芬道夫融合格劳秀斯与霍布斯的努力、洛克
   对劳动与财产的创造性分析,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何种意义上更能展
   现李猛对“现代道德世界”的理解。根据奥克肖特( 犗犪犽犲狊犺狅狋狋 , 1960 )敏
   锐的洞察,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中蕴含着一种实质的对人性及其生活
   方式的转换,也就是借助自然状态不断地把“骄傲的人”驯化为“恐惧的
   人”。在很大程度上,李猛不仅接受了这一判断,而且进一步强调了这
   一转换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效果:恐惧的人也就是孤独的人。因此,
   需要追问的是,除了霍布斯意义上的“恐惧的人”,格劳秀斯、普芬道夫
   和洛克有关自然状态的论述中分别蕴含着哪些孤独个体的形象,他们
   虽然也是孤独的,却不一定是恐惧的。
       如果说自然状态的设想是在社会中的一种“出走”,而自然状态给
   人们找到的落脚之地是个体自身,那么,这恰恰意味着原有的社会生活
   出现了根本性的瓦解,以至于人们虽然还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却像一
   个个孤零零的荒岛,毫无关联。对于格劳秀斯来说,这一场景便是怀疑
   论及其伦理相对主义所带来的社会构成难题:脱离原有习俗共同体的
   个体在毫无任何习俗规范的地方如大海上相遇时能否达成和平而安全
   的秩序( 犜狌犮犽 , 1987 )。从格劳秀斯思想的发展来看,这一点的突出表
   现是荷兰在印度殖民所遭遇的伦理差异促使他从社会起源研究转向了
   有关自然社会的研究(塔克, 2009 )。在这个意义上,殖民者是现代性背
   景下脱离习俗构建新社会的典型意象,其伦理困境构成了他思考的新
   起点。这一点在格劳秀斯后来的《战争与和平的法权》( 犜犺犲犚犻 犵 犺狋狊狅 犳
   犠犪狉犪狀犱犘犲犪犮犲 )一书中获得了更充分的论述。该书的第一个词是“纷
   争”,但造成纷争的主体并不是一般的人们,而是那些“不承认共同民事
   法的人”、“没有共同体的杂多的民众”、“不同国家的成员”等( 犌狉狅狋犻狌狊 ,
   2005 : 133 ),这些超越原有社会之边界的纷争构成了他讨论战争、和平
   及其法权的前提。也即是说,格劳秀斯在承认“战争”是决定性的人类
   生活事实之后,去探究何种法和尺度能使得“彼此之间具有如此纷争而
   又在心智上倾向于社会的人”生活在一起( 犛犮犺狀犲犲狑犻狀犱 , 1998 : 72 )。
       在格劳秀斯看来,这样的人们之间必定有战争,也必定有直接与战
   争相关的恐惧,但战争不等于毫无秩序,法权所要建立的正是战争与和
   平的内在法则。为了证明这一点,如李猛所言,格劳秀斯借助于斯多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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