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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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古今之变


           让焦虑的罗马对盟友感到畏惧。
       罗马人主体权利的第五种、也是最直接的表达是西塞罗所阐述的
   自卫权和报复权。西塞罗认为,有两种权利是“自然的”,一种是保护自
   己财产的权利,另一种是对自己遭受的不公进行报复的权利( 犆犻犮犲狉狅 ,
   1968 : 23.90 )。当这两种自然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人们要么诉诸暴
   力、要么诉诸法律以实现正义:“在人道与文明的生存状态与野蛮的生
   存状态之间,最强烈的对比是法律和暴力。……如果法院不能令人满
   意或者不存在,暴力定会卷土重来”( 犆犻犮犲狉狅 , 2006 : 9192 )。这种论述
   预示了霍布斯和洛克关于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之分野的论述。
       总体上说,古罗马的法权观念确实更强调法律所确保的稳定社会

   关系中的正当诉求,或维莱所说的“公平分配”( 狌狊狋犲狆 犪狉狋犪 犵 犲 )( 犞犻犾犾犲 狔              ,
                                             犼
   1975 : 126128 )。但这种对于自己“应得的部分”的权利诉求本身便有
   成为霍布斯和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的内在潜质。正如西塞罗所言,
   一旦发生内乱或战争,法律无法确保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纠纷解
   决,个人诉诸暴力以执行自己所理解的正义也是“自然的”。西塞罗与
   “自然状态”论者的唯一区别是,他把法律所确保的稳定政治秩序视为
   常态,把战争和内乱视为暂时的、很快会被还原到常态的异常状态,因
   此不会从异常状态去推导出常态应当如何。
       由于维莱一心想要寻找不受客观秩序状态约束的主体权利概念,
   所以他最终在奥康那里找到了作为正当权力( 狅狋犲狊狋犪狊犾犻犮犻狋犪 )的权利,
                                            狆
   并因此兴奋地说:奥康所传授的一整套哲学“是主体权利之母”( 犞犻犾犾犲 狔                         ,
   1975 : 253 )。但奥康的权利学说是为了回应教皇对方济各修会的一个
   信条和相应修行实践的否定。这个被教皇约翰二十二世于 1323 年宣
   布为异端的信条就是,效仿耶稣和使徒的行迹,放弃对一切身外之物的
   所有权( 犱狅犿犻狀犻狌犿 )和使用权( 狌狊狌狊犳狉狌犮狋狌狊 , 犻狌狊狌狋犲狀犱犻 ),保持绝对一无
   所有。教皇认为这个学说违反了教会法和世俗国家的法律(这些法律
   都全面继承了罗马法),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使用别
   人所有之物。但奥康认为权利不是一种镶嵌在既定法律秩序的规定,
   而是一种权力,一种上帝赋予的、基于个人意志的权力,人为了基本生
   存所需可以自由行使这种权力,而无需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维持生存
   必需之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犞犻犾犾犲 狔 1964 : 103120 )。维莱在教会内
                                   ,
   部神学争议的作品中寻找把权利界定为“权力”或“内在能力”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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