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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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古今之变
法中是否存在“主体法权”的问题,当下的许多研究已经质疑了(如果不
是完全推翻了)维莱的观点。
梯尔尼曾引用意大利学者普格里斯( 犌.犘狌 犵 犾犻犲狊犲 )的观点指出:“罗
马人很可能有一种高度发达的个人权利概念,只不过用别的词汇而不
,
是权利( 犻狌狊 )来表达它。”( 犜犻犲狉狀犲 狔 1997 : 17 )他提到了几个备选词汇,
比如 犱狅犿犻狀犻狌犿 (支 配 权/所 有 权)。 但 更 切 近 的 关 键 词 应 该 是 自 由
( 犾犻犫犲狉狋犪狊 )。关于自由在罗马法中的重要性,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公 元 前 二 世 纪,在 平 民 市 政 官 老 格 拉 古 ( 犜犻犫犲狉犻狌狊 犛犲犿 狆 狉狅狀犻狌狊
犌狉犪犮犮犺狌狊 )的提议下,罗马人在阿文丁( 犃狏犲狀狋犻狀犲 )修建了一座自由神庙
( 犃狉犲狀犪 , 2012 : 34 )。罗马法中关键概念的自由( 犾犻犫犲狉狋犪狊 ),便带有明
显的主体法权性质。它虽然关联于一个嵌入在客观法秩序中的身份,
即自由人( 犾犻犫犲狉 ),但其内容却不是完全由这个身份决定的。罗马法中
的自由是指不处在他人的支配权之下,从这点上说,它具有伯林所说的
“消极自由”的属性。与自由人的情况相对,奴隶永远处在他人的支配
权和所有权之下”( 犌犪犻狌狊 , 2009 : 犐 , 4852 ),因此不享有主体权利。罗
马法中有自权人( 犲狉狊狅狀犪狊狌犻犻狌狉犻狊 )这个概念,指的就是享有完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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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由的人的身份。自权人有权拥有财产、缔结合同、设立遗嘱、担任
公职 等 等。 因 此,自 由 指 的 就 是 享 有 权 利、免 于 被 支 配 的 状 态
( 犠犻狉狊狕狌犫狊犽犻 , 1968 : 1 )。罗马法的“人法”中对“自权人”和“他权人”
( 犲狉狊狅狀犪犲犪犾犻犲狀犻犻狌狉犻狊 )的划分可以使我们看到,权利概念在罗马法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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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隐而不彰。“自权人就是享有自己权利的人,他权人就是从属于他人
权利 的 人。”他 权 人 包 括 从 属 于 他 人 支 配 权 的 人 ( 犲狉狊狅狀犪犲犻狀
狆
狆 狅狋犲狊狋犪狋犲 ),主要是奴隶和子女( 犾犻犫犲狉犻 );夫权下的妇女和基于财产权下
的人( 犲狉狊狅狀犪犲犿犪狀犮犻 狆 犻狅 )。
狆
罗马法学家弗罗伦提努斯( 犉犾狅狉犲狀狋犻狀狌狊 )提供了一个经典的自由定
义:“自由就是一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能力,仅受限于外在强制力和法
律。奴隶制是万民法下的一种制度,通过这种制度,一个人被反自然地
置于另一个人的支配之下”( 犐狌狊狋犻狀犻犪狀 , 1870 : 犐.5.4 )。在这个定义中,
自由被视为人的自然能力( 狀犪狋狌狉犪犾犻狊犳犪犮狌犾狋犪狊 ),而奴隶制是反自然的,
听起来像是现代的天赋权利学说。虽然必须承认奴隶制在罗马社会的
普遍性,但正如在现代社会中权利话语与权利实践之间始终存在差距
一样,我们仍不能抹杀权利话语本身的修辞和法律论辩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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