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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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古今之变


   被刺之后,布鲁特斯和凯希乌斯违反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发兵征
   讨“专制余孽”多拉贝拉( 犇狅犾犪犫犲犾犾犪 )的军队,西塞罗为他们辩护道:“朱
   庇特已谕示:所有旨在确保共和国安全的手段都是合法的和正当的。
   因为法律( 犾犲狓 )不外乎是来自于诸神的正确理性( 狉犪狋犻狅 ),它命令人们行
   正直之事,并禁止相反的事情”( 犆犻犮犲狉狅 , 1926 : 11.28 )。对此,在我们
   看来,所谓“正直之事”,就是西塞罗所代表的元老院势力认为正确的事
   情。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共和卫士可以采取非常手段,不必受法律形式
   的约束,而只需在事后向元老院和“人民”做个交代。当政治哲学遇到
   政治实践的时候,学理和原则让位于利益和情势考量、理性让位于政治
   决断是必然的。对此,西塞罗本人有一套完备的说法。他强调公民和
   政治领袖在自然法实践化中的不同角色。一方面,他认为“法律是……
   慎行者的心 智 和 理 性,是 衡 量 正 义 与不 义的标 准”( 犆犻犮犲狉狅 , 1928 , 犇犲
   犔犲 犵 犻犫狌狊 : 犐 : 19 )。在法律秩序正常运转的和平时期,法律与一般有德公
   民的行为尺度和判断标准相差不远。但在法律秩序被破坏的时期,比
   如凯撒乱政时期,“ 犾犻犫犲狉狋犪狊犻狀犾犲 犵 犻犫狌狊犮狅狀狊犻狊狋犻狋 ”(法律是公民权利的
   保障)这一原则被迫屈从于凯撒的仁慈( 犮犾犲犿犲狀狋犻犪 )( 犆犻犮犲狉狅 , 1893 )。在
   这种情况下,为了恢复共和宪政和法律秩序,就需要有杰出的政治领袖
   挺身而出、力挽狂澜。这种英雄人物以公共利益为考量,以恢复合乎自
   然的共和秩序为目的,成则光复共和、还民自由,败则彪炳史册、激励
   后人。
       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这些古典思想家们都认为人是政
   治动物,政治性是人性的一部分,人只有在城邦或国家中才能实现人性
   的至善。他们同时也看到现实的人和现实的政治都不是完美的,但这
   种不完美并不能否定完美的政治和人性意式( 犻犱犲犪 )之存在,毕竟这些
   都是人类的理性可以企及的。他们都发展出相应的政治哲学来阐释如
   何在不完美的现实政治中培育人性,维持可改善的人性赖以通过教养
   来趋向完美的秩序与和谐。西塞罗尤其清楚地看到,若既定的法律秩
   序遭到破坏和颠覆,社会陷入动荡,则人性中恶的因素就会喷涌而出,
   因此要采取非常手段维持国家的内部安定和外部和平。这些都与现代
   政治思想中主流观念完全不同。
       当然,在后来的基督教经院哲学中,也有试图借助古希腊哲学来阐
   释圣经、从而为人的现世生活确立意义和尺度的努力,比如托马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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