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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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6

   奎那就全面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他认为,“人依循自
   己的本性所倾向的所有作为都属于自然法。因为任何事物依循其形式
   都自然倾向于适合于自身的作为。例如,火倾向于发热。因此,由于理
   性的灵魂是人的恰当形式,每个人都有依循理性来作为的自然倾向。”
   ( 犃 狇 狌犻狀犪狊 , 2012 : 犐-犐犐94.3 )人的理性引导人趋向于公共善,因此国家
   是人类本性的自然成全。但即便是阿奎那,也强调法律来源于意志,理
   性本身并不产生施加义务的法,只有意志才能立法:“所有法律都是从
   立法者的理性和意志中产生出来的:神法和自然法产生于上帝的理性
   意志;人法产生于受理性规约的人的意志”( 犃 狇 狌犻狀犪狊 , 1993 : 63 )。这里
   可以明显看出他力求综合异教哲学家和基督教神学思想的努力。
       到了霍布斯那里,理性变得附属于意志。在他看来,理性就是自然
   的必然性使人产生的意志,其中最根本的就是生存意志,即自我保存的
   意志。用博比奥的话来说,在霍布斯那里,“理性指示人类寻求和平。
   但如果我们想要获得和平,群体中的所有人、或者至少是多数人必须遵
   从为达到这一目的而规定了特定行为方式的规则。由于一个根本原
   因,这种情况在自然状态中并不会发生: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规则中的
   一项,没有人强大到足以迫使他服从。由此可以推出,只有一种方法可
   以使自然法真正发挥效力,使人类遵从他们的理性而不是激情去行动。
   这个方法就是设置一种不可抗拒的权力,从而使任何相反的行动都变
   得不利。这种不可抗拒的权力就是国家。”( 犅狅犫犫犻狅 , 1993 : 46 )霍布斯
   区分了公共真理和私人真理。所谓公共真理,就是符合人的自我保存
   这一自然法的真理,它必然是政治性的,是由主权者根据和平与秩序的
   要求来判断的。任何私人主张的真理,如果会危及和平的秩序,都不是
   真理。哲学家们的自然法学说被私人化了,理性也成了并不趋向于共
   同善而是为个人的欲望服务的工具。霍布斯( 1985 : 215 )说得很清楚:
   “ 一个国家中的自然法的解释不依据于伦理哲学方面的书籍。著作家
   的意见不管多么正确,如果没有国家的权力支持,单凭他们自己的权威
   不能使他们的意见成为法律。”
       从表面上看,通过对理性的强调,洛克分享着西塞罗和托马斯的自
   然法观念。但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了洛克的模棱两可和他的
   “现代性”。洛克认为人的“理性之光”无法碰触到上帝的意志,更没有
   参与或分享自然法的创制。使人服从上帝律令和国家法律的唯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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