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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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6

       罗马法中的第二种主体权利体现在乌尔比安的正义定义里。乌尔
   比安把正义定义为“正直生活、勿害他人、让每个人都得到其所应得的
   部分”( 犐狌狊狋犻狀犻犪狀 , 1870 : 犐.1.10.1 )。每个人应得的部分( 狊狌狌犿犮狌犻 狇 狌犲 )
   就是他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罗马人享有寻求司法救济
   的诉求。乌尔比安也曾写道:“对于想要 学习法 律/权利 ( 犻狌狊 )的人 而
   言,首 先 有 必 要 知 道 法 ( 犻狌狊 )这 个 词 从 何 而 来。 它 得 名 于 正 义
   ( 犻狌狊狋犻狋犻犪 )。实际 上,根 据 塞 尔苏斯( 犆犲犾狊狌狊 )的 精 妙 定 义,法 是 关 于 善
   ( 犫狅狀狌犿 )和公正( 犪犲 狇 狌狌犿 )的理性学科,因为如此,有人把我们法学家称
   为神的使者。的确,我们崇敬正义并传授关于何为善和公正的知识,区
   分公正与不公正,界定法和非法,致力于使人向善———不只是出于对惩
   罚的恐惧,而且是出于对奖赏的追求,并渴求(如果我有被欺骗的话)真
   正的而不是虚假的哲学。”( 犐狌狊狋犻狀犻犪狀 , 1870 : 犐.犐.犐 狆 狉1. )
       罗马法中的第三种主体权利体现在法律救济中。为了确保罗马人
   的自由权不被恣意践踏,罗马法中规定每一位罗马自由人均享有起诉
   权( 狉狅狏狅犮犪狋犻狅 )。“有权利就有救济”。这种意义上的主体权利相当于
      狆
   现代法律中的请求权,以罗马法中的 犪犮狋犻狅犻狀狉犲犿 为本源,意味着一个
   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罗马法重视法律行为的表达形式,一旦某
   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明确表达了符合法定形式的意愿,此后他就获得
   了相应的救济权,比如《十二铜表法》便规定:“当一个人履行债务或送
   达的时候,如果他口头上明确表达了自己所做之事,这就成为一种权利
   的来源( 犻狋犪犻狌狊犲狊狋狅 )。”( 犑狅犺狀狊狅狀犲狋犪犾. , 2003 : 10 , 狏犻.1 )
       罗马人主体权利观念的第四种表现是其盟友和殖民地人民争取公
   民权的斗争,其中最著名的包括公元前 340-338 年的(第二次)拉丁战
   争和的公元前 91-88 年的“盟友之战”。两次战争都导致了罗马版图
   的扩大和新获得公民权的新罗马人的出现。在公元前 125 年罗马殖民
   地弗雷戈里( 犉狉犲 犵 犲犾犾犪犲 )居民争取罗马公民权的起义被镇压之后,罗马
   人的意大利盟友( 狊狅犮犻犻 )吸取教训,把自己的诉求以争取权利而不是反
   叛罗马的形式表达出来,并最终取得了胜利( 犇犪狉狋 , 37 )。对此,出生在
   作为盟友之一参战的佩里涅( 犘犪犲犾犻 犵 狀犪犲 )地区的罗马诗人奥维德写道
   ( 犗狏犻犱 , 1987 : 3.15.810 ):
           我将被称为佩里涅人的骄傲,
           追求自由,它诉诸于正义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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