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社会》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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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如果我们对上述分析作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在王观澜所认
定的属于“地主错划为富农、中农”的周宗仁、谢明泗、朱德蒙、钟同其、刘
芳洛、萧序皎、刘积何这几户,都属于人口相对较少的家庭。人口最多的
为萧序皎,有 4 口人;而谢明泗和钟同其家中更是只有 1 口人,几乎可以
算作是“鳏寡孤独”的类型。根据民国二十五年的经济统计,瑞金有农户
27951 户,农民 188824 人,平均每户人口 6 人(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
室, 1939 )。也就是说,那些依据田地占有关系和雇佣关系而确定为“地
主”这一阶级成分的家庭人口规模,低于当地平均农户的家庭人口规模。
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反常”的“怪现象”。 22 在宗族组织发达的赣南闽西地
方社会,人丁是否兴旺实际上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家族在地方社会中是
否显要的重要标志。我们很难想象,作为“地主”的农户,居然只有三四
口人,甚至有两户地主,全家居然只有“地主”自己一人。如果一个家庭
只有一口人,那么,如果不依靠租佃与雇工,他几乎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
量完成农业生产。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王观澜所依据的阶级标准以及由此
而展开的阶级划分本身,几乎必然会与地方社会的具体情况产生矛盾。
在瑞金黄柏区的查田尚且出现了如此多的问题,我们就能够理解
为何在 1933 年 10 月 10 日公开发表的《决定》这份文件对各个阶级成
分的规定更为细致———它作为一份补充性说明,主要围绕具体的阶级
标准究竟如何进一步“量化”而进行了“技术性讨论”。例如在《决定》一
开篇就对“附带劳动”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 23 从而试图将区分富农与
地主的标准变得更为明晰。
22.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史料所限,我们无法判断相关经济史料中究竟如何确定“一户”的范
围,同样,我们也无从知晓王观澜所确定的“家庭”的具体内涵。
23. 在《决定》中,这样的解释与澄清比比皆是。例如对于另外一个容易引发争论与模糊的所
谓“富农”与“富裕中农”之间的界限,《决定》如此表述: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对别人有轻
微的剥削,其剥削收入的分量,以不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为限度。在某些情
形下,剥削收入虽超过全家一年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而群众不加反对
者,仍以富裕中农论(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 1982 : 512 )。这样的规定
看似详尽,但是紧接着就面临着什么是“轻微”剥削的问题,由此《决定》又通过分别界定“剥削
时间”和“剥削分量”来“解决”这一问题: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己参加
生产之外,还依靠剥削为其全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
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在某些情形之下,剥削分量虽超过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
百分之三十,而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不是富农,而是富裕中农(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
校党史教研室, 1982 : 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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