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社会》2016年第4期
P. 231

社会· 2016 · 4

   台了以“国亲思想为基础的教育主义”为主导,主张对未成年人进行引
   导、矫正与再教育的《感化法》(森田明, 2006 : 100-102 )。 1907 年,小
   河从司法省辞职(监狱事务于此前划归司法省),以穗积陈重的“美国少
   年法院”讲演为背景,司法省主张变革《感化法》而建立独立的少年法
   院,尝试将重点向惩罚转移。变革《感化法》的司法省与支持《感化法》
   的内务省 之 间 的 论 争 贯 穿 了 整 个 20 世 纪 最 初 的 十 年 (菊 田 幸 一,
   1979 )。最终,司法省一方占据上风, 1922 年旧《少年法》(相对于二战
   后的新《少年法》)出台,该法的主要特征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施以刑罚
   而非感化,带有浓重的刑事程序色彩。曾经的《感化法》被限制并缩小
   了管辖范围,仅适用于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十四岁以上者转而适用
   旧《少年法》。此后,《感化法》先后 修订为《少年教 护法》、《儿童福 利
   法》,与美国在压力下诞生的新《少年法》一样,构成了日本少年司法在
   未成年人内部进行二元划分的特殊制度。
       在上述拉锯的背后并非仅仅是简单的政府部门的争斗,而是蛰伏
   于两种立场下的关于“未成年人”的不同想象,即其实质是“强调社会防
   卫的国家主义消极观点”与“强调惠及儿童的积极慈善观点”之间的冲
   突(竹原幸太, 2007 )。两者最终的颉颃妥协即非某一方压倒性的胜利,
   也反映了这种矛盾心理:人们一方面将“未成年人”看作待呵护的被感
   化者、另一方面却又将他们看作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对潜在犯罪者的
   控制与对儿童的保护混杂在一起。
       概言之,将犯罪、违法或有罪错之虞的儿童与成人区别并进行诊
   疗、矫治的少年司法根源于新生的现代儿童观念,正是由此,“未成年
   人”被看作具有独立性、本性纯洁、只需教育就能够回归正途———这与
   启蒙思想家的想象不谋而合。在此基础上,出于社会控制的实践需求,
   人们对“未成年人”的想象催生了少年司法制度,它一方面包含着对儿
   童的呵护,另一方面则是对犯罪的警惕。
       三、“未成年人”问题意识的式微


       (一)儿童的异变
       从其原初的出发点来看,少年司法以犯罪为焦点,但从未单方面局
   限于刑事政策,它以现代儿童在法律领域的投影为基础衍生出了系列
   诊疗措施。未成年人能够取得合法性的根源在于对儿童特殊性的确

    · 2 2 4 ·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