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社会》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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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4

       (二)从儿童到“未成年人”
       如前文所述,近代化所包含的工业化、城市化及书写化与现代儿童
   形象之间存在着亲合,也正是因此,在美国和日本,新的儿童观念在类
   似的社会背景下生根发芽。 19 世纪初,随着美国的工业化进程逐渐推
   进,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和政府应在父母管教不当时主动介入,在纽
   约、费城、波士顿以及新奥尔良等人口集中的大都市先后出现了大量的
   私立、公立庇护设施(姚建龙, 2008 ; 犜犺狅犿犪狊 , 1972 )。受以 1874 年的玛
   丽·艾伦( 犕犪狉 狔犈犾犾犲狀 )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儿童保护诉讼影响,儿童属
   于动产的理念被否定,儿童权利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接受(杨志超,
   2014 )。日本的近代化在西方国家攫取市场和殖民地的压力下被动展
   开,它构成了其近代儿童政策的宏观背景(田中真衣, 2008 )。随着工业
   化、都市化、核心家庭化在日本的展开,儿童观念在 19 世纪下半叶出现
   了转变,他们不再被看成是父母的私有物,人们承认了其作为固有发展
   阶段的独立性(下西さや子, 2005 )。此后,出现了以三田救育所、日田
   养育馆为代表的由宗教团体、社会人士设立的儿童收容设施(田中真
   衣, 2008 )。
       内涵理性种子的纯洁儿童构成了“未成年人”的原型。在日本少年
   司法制度发展史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的小河滋次郎、留冈幸助、菊池俊谛
   等人深受以卢梭为代表欧洲教育思想的影响(竹原幸太, 2007 ;森田明,
   2006 : 100 );而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建立过程中,所倡导的误入歧途的、
   需要国家保护的无辜儿童形象的核心也是来自于这些富有浓厚人道主
   义意味的想象(斯科特, 2008 ;姚建龙, 2008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儿
   童权利的重视和儿童福利运动的发展尚不足以衍生出少年司法制度,
   美、日两国都是在应对犯罪、进行社会控制的实践需求催发下才做出应
   对,当然,这些措施都烙印上了为现代儿童所独有的特质。
       在美国,由大都市中产阶级女性主导的“儿童庇护所”运动是少年
   司法制度的起点。继承了普通法以 14 岁为分界点, 14 岁以上者一视
   同仁, 7 至 14 岁者推定其具有判断善恶的能力、但可由法院和陪审团
   反证的传统,最早的美国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置十分严苛
          ,
   ( 犜狅犾犾犲 狔1990 )。由“儿童救星”( 犆犺犻犾犱犛犪狏犲狉 )发起的这场运动致力于
   将“未成年人”从成人刑事程序中分离出来,以非正式程序开展治疗、矫
   正来取 代 处 罚,它 直 接 确 定 了 少 年 司 法 的 基 本 信 条 与 形 式 ( 犉狅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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