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社会》2016年第4期
P. 224
“未成年人”的“生”与“死”
( 犑狌狏犲狀犻犾犲犆狅狌狉狋犃犮狋狅犳1987 )、日本《少年法》及我国相关法律为基础,
我将尝试勾勒未成年人的轮廓以澄清少年司法的基本预设。“ 犑狌狏犲狀犻犾犲
犇犲犾犻狀 狇 狌犲狀犮 狔 ”、“少年非行”、“少 年 事件”等能 指的 区分 将未成 年人 从
“犯罪”、“ 犆狉犻犿犲 ”中区分开来,而贯穿了审判组织、管辖、程序及处置的
具体制度设计的逻辑正是未成年人的藏身之处。
首先,少年法庭、家庭裁判所等与刑事法庭相独立的专门审判组
织 3 秉持着截然不同的审判原则。 4 基于犯下罪错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有着本质差异的确信,以理性为责任基础的审判逻辑让位于治疗逻辑。
在角色配置上,温和而熟练的法官 5 、鲜少登场的检察官使得强硬而锐
利的三角形诉讼结构被“国家 - 未成年人”之间温和的关怀所取代。
在管辖范围上,针对成人的刑事司法仅仅将既成的犯罪事实纳入
其追捕射程,但少年司法却并未止步,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及作为先兆
的品行不端都在关注之列。 6 对此的典型规定是日本《少年法》第三条,
该法所管辖的犯下“非行” 7 的少年,除以 14 岁为节点区分的“触法少
年”、“犯罪少年”外,埋藏着潜在罪错可能的“虞犯少年”也属于规制对
象———“存在下列情形,因其性格及环境的影响,在将来有犯罪或触犯
刑法之虞的少年:( 1 )不服从保护者之正当监督。( 2 )无正当理由而离
家出走。( 3 )与犯罪之人或不道德之人来往,以及出入不当场所。( 4 )
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的习性。”在这里,权力不复坚持其后发的矜持与克
制,从其固守的既成经验事实中溢出,以拦截潜在的恶化可能,因为它
确信未成年人不仅拥有着白纸式的纯洁本性,还拥有着强大的可塑性。
进一步,少年司法的程序设置笼罩着隐秘性。非公开审判、案卷封
存、前科消灭制度 8 确保了那些重归日常的未成年人能够彻底隐藏起
3. 参见《北京规则》之 11 ;日本《少年法》第三条; 犑狌狏犲狀犻犾犲犆狅狌狉狋犃犮狋狅犳1987犛犲犮.5-120. 《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4. 参见《北京规则》之 5 ;日本《少年法》第一条; 犑狌狏犲狀犻犾犲犆狅狌狉狋犃犮狋狅犳1987犛犲犮.5-101.
5. 参见《北京规则》之 22 、 1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6. 参见《北京规则》之 3 ;日本《少年法》第三条; 犑狌狏犲狀犻犾犲犆狅狌狉狋犃犮狋狅犳1987犛犲犮.2-1 ; 3-1 ; 4
-1 ; 5-105 (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7. 非行即“非行”( 犎犻犽狅狌 ),指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涵盖 14 岁以上未满 20 岁少年的犯
罪行为、未满 14 岁少年的触法行为以及有犯罪之虞的虞犯行为。
8. 参见《北京规则》之 8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第三款;日本《少年法》第六
十条; 犑狌狏犲狀犻犾犲犆狅狌狉狋犃犮狋狅犳1987犘犃犚犜9.
· 2 1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