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社会》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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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4

   “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涉罪率、犯罪率 2006 年以来连续 8 年下降”的消
   息, 2 但实 际 的 犯 罪 形 势 却 不 容 乐 观。 基 于 《中 国 法 律 年 鉴》,姚 兵
   ( 2013 )指出,自 1990 年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绝对数量增长迅速,在
   全部刑事罪犯中所占比例和在 14-17 岁年龄段人口中的比例不断上
   升。依据 2001 年、 2010 年进行的两次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结果,关
   颖( 2012 )指出,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猥亵妇女及聚众
   斗殴几类犯罪都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上升。与此相对, 2011 年《刑法修
   正案(八)》的出台、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却不断强化着我国少年
   司法制度中的“保护”色彩,引进了诸如社会调查制度、罪案封存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等来自美国、日本少年司法的“先进”要素。两相对比,不
   难看出其中戏剧性的反差。但在学者们津津乐道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的“进步”时,却少有人对这种反差进行追问。本文尝试解答的问题,就
   是应当如何理解少年司法与“未成年人”。
       (一)研究现状

       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少年司法研究已初具规模,依据问题
   指向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对少年司法的理论
   研究,这类研究从探索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出发,回顾制度发展历史,
   尝试建构少年司法的“理想类型”(姚建龙, 2003 ;张鸿巍, 2011 ;于国旦,
   2012 )。第二类,是对中外少年司法实体制度的研究,这类研究或立足
   于我国的 现 有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汪 建 成, 2012 ),或 基 于 美 国 (姚 建 龙,
   2009犪 ;何雷, 2013 ;高英东, 2014 )、日本(苏明月, 2011 ;华蠫欣, 2014犪 ;
   曲癉霞, 2014 )及欧洲诸国(安文霞, 2012 ;杨旭, 2014 ;华蠫欣, 2014犫 )的
   立法例子,试图从中提取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三类,是对少年司
   法、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研究,受限于全国范围内官方数据的稀少,这
   类研究多是在中小范围内借助抽样调查展开的(刘艳红、李川, 2015 ;
   董毅、王瑞林, 2011 ;徐晓军、夏玉珍, 2005 )。
       在上述三类研究中,第一类研究由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历史尚短,
   亦无相应的学术传统,在理念和制度设计上都以域外成熟范例为参照。
   第三类研究处于法学与社会学、犯罪学的交界领域,受限于法学传统中


   2. 参见新华网“我国青少年 和 未 成 年 人 涉 罪 率、犯 罪 率 连 续 8 年 下 降”报 道, 犺狋狋 狆 :// 狀犲狑狊.
   狓犻狀犺狌犪狀犲狋.犮狅犿 / 狆 狅犾犻狋犻犮狊 / 201510 / 09 / 犮 _ 1116772478.犺狋犿 (最后访问 201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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