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社会》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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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生”与“死”
点至今仅二十余年,这个新生的制度仍以模仿、引入他国成熟范例为
主,如前文所述,它与我国现实之间反差多过呼应。
在第二部分,笔者将集中解释近代化进程中新的儿童形象的发明
和“未成年人”的诞生的脉络,由此可管窥美国、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如
何得以建立。在第三部分,将介绍新的社会历史背景如何导致了儿童
本身及人们看待儿童的方式发生的变质,进而造成“未成年人”问题意
识的式微,使美国、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最终走向成人化。文章的最
后,笔者将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结论,并尝试指出本研究对中国少
年司法及法学研究的意义。
二、“未成年人”问题意识的形成
(一)现代儿童的发现
现代儿童的发明,对于未成年人的诞生而言至关重要。如前所述,
少年司法的确立有赖于人们对未成年人特殊品质的想象,这些想象并
非空穴未风,它们形成自某种迥异于过去的儿童形象的对照之中。
对“未成年人”的形象按图索骥,可以追溯至启蒙思想家提供的素
材。洛克( 2011 : 106-107 )明确了包括儿童在内的无差别、覆盖所有年
龄段的人格,并宣称儿童生而蕴含着理性的种子,只是受限于稚嫩尚无
法真正运用,“年龄带来自由的同时培育出理性”(洛克, 2011 : 130 )。卢
梭( 2011 : 31 )则将儿童与成人彻底对立,“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
地位: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除了独立人格与理性
潜能之外,关于儿童的纯洁本性的论述也可以在此被见到。在洛克看
来,儿童如同一张白纸,“他们是刚刚来到一个陌生国家的旅客,对于这
个国家,他们一无所知”(洛克, 2005 : 196 )。同时,他们在本质上是善良
的而非邪恶的、纯洁的而非污秽的,“其本性的最初的冲动始终是正确
的,因为在人的心灵中根本没有什么生来就有的邪恶”,“他做任何事
情,都不能是因为他同别人的关系,而只能是因为自然对他的要求;这
样一来,他所作的事情就全都是善的了”(卢梭, 2011 : 45-46 )。
如果将上述启蒙思想家赋予儿童的美好品质与“未成年人”典型特
质相对照,不难发现其间存在着惊人的一致,未成年人恰恰就是有着纯
洁本性、蕴含理性萌芽、因外在污染而犯错的儿童在法律领域的投影。
当然,思想史并不能代替社会史的演进,要寻找现代儿童如何在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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