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社会》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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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生”与“死”


   1970 )。改革者们谴责混合关押致使天真的儿童受到成人罪犯的污染,
   主张应当建立特殊庇护所,将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收容并治疗。
   在其影响下创设的少年司法制度一改此前的严厉,到 1912 年,全美半
   数州设立了少年法院,到 1925 年,除缅因州、华盛顿特区外所有州都设
   立了少年法院(山口直也, 1993 )。
       反观支配这场运动的动因,其实并非对儿童美好本质的单纯的想
   象,更是以社会控制为指向的“犯罪预测”( 犆狉犻犿犲犘狉犲犱犻犮狋犻狅狀 ),他们致
   力于以特定的预兆来辨识并矫正“潜在不良少年”。普拉特( 犘犾犪狋狋 )强
   调,来自中产阶级的“儿童救星”相信防治贫困与防止犯罪其实是同一
   个问题,他们相信贫困来自穷人们的罪恶,他们选择惩罚流浪者、乞讨
   者来激 发 其 脱 贫,而 庇 护 所 运 动 通 过 对 “潜 在 不 良 少 年 ”的 标 定
   ( 犔犪犫犲犾犻狀 犵 )、处置( 犘狉狅犮犲狊狊犻狀 犵 )以及管理( 犕犪狀犪 犵 犲犿犲狀狋 )为少年司法制度
   埋下了伏笔( 犘犾犪狋狋 , 1969 )。改革者们满怀关切的同时也保持警戒,他们
   欲使儿童变得驯服,而不仅仅是呵护: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种改革意
   味着指向身心的控制———庇护所内不仅存在以纪律为名义的肉刑,为
   洗礼其灵魂还强制开展阅读圣经、参加礼拜等宗教活动( 犉狅狓 , 1970 )。
   因而,少年司法的重要一面是对作为社会底层的穷人、移民家庭儿童的
   社会控制( 犘犾犪狋狋 , 1977 : 67-74 )。这种背负着压抑意味的“不良少年”形
   象直接影响了后来的“未成年人”,在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中作了这样
   的描述:“贫困、无家可归或被放纵;依赖公共援助;缺乏恰当的监护;习
   惯性地乞讨或接受救济;与声名狼藉者同住;其住所不宜儿童居住; 8
   岁以下当街叫卖、兜售或卖艺的”( 犉狅狓 , 1970 ),这些特征与底层家庭子
   女的重合绝非偶然。
       与美国相类似,日本少年司法在其诞生过程中同样包含着保护与
   控制两面,其直接体现便是《感化法》与《少年法》之间的对立。受日本
   政府鼓励生育、工业化、城市化和对外战争的影响, 19 世纪末的日本社
   会出现了大量的流浪儿,少年纵火犯等现象层出不穷,违法犯罪的频发
   使得监狱人数膨胀了近一倍,而其中的 40% 是 14 到 20 岁的青少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动《感化法》出台的小河滋次郎投身了少年司
   法的研究领域(下西さや子, 2005 )。 1900 年,任职内务省监狱局的小
   河滋次郎力陈混合监禁制度的弊病,称其为“犯罪培训学校”,并为建立
   “矫正感化设施”而广泛活动(菊田幸一, 1979 )。在他的推动下,日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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