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社会》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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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念与现实之间
本研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提出若干假设。
(一)“认知失调”假设
在组织研究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结构的制度化本质上是一个认
知的过程,是 组 织 内 成 员 视 其 为 “理 所 当 然”( 狋犪犽犲狀犳狅狉 犵 狉犪狀狋犲犱狀犲狊狊 )
( 犅犲狉 犵 犲狉犪狀犱 犔狌犮犽犿犪狀狀 , 1967 )的 建 构 过 程 ( 犣狌犮犽犲狉 , 1977 ; 犣狌犮犽犲狉 ,
1983 : 25 ; 犜狅犾犫犲狉狋犪狀犱犣狌犮犽犲狉 , 1999 : 173 )。 9 依照布劳以认知失调理论
阐释组织权威合法化过程的逻辑, 10 对体制内的法治工作者而言,在现
实的职业社会化、组织社会化过程中,不同的价值互相碰撞,对多数主
体而言,在组织压力下,为了减少理念原则与实际行动之间的不一致,
他们会不断进行心理调适,改变自身的态度(易于行为的改变),通过抬
升选择对象的价值、贬低放弃对象的价值,对现实行为选择进行自我辩
护,赋予自身行为合理化解释,从而恢复认知一致性。长期来看,正是在
这类组织日常运作机制的情境下,体制运作逻辑成为“理所当然”的事
实,身处具体组织场域之中的主体对之习以为常,组织价值内化,形成稳
定的认知结构和行为惯式。 11 从吉登斯( 1998 )的结构化理论来看,这一过
程既是结构合法性确立的过程,也是个体认同形成、被体制化的过程。
若依据马斯拉奇的不匹配模型( 犕犪狊犾犪犮犺 , 犲狋犪犾. , 2001 ),将个体经由上述
过程表现出对现实体制更强的认同与嵌入视作个体与组织较高的匹配
度的一种体现,那么在当前法治进程“表达”与“实践”相脱节、实际工作
9. 正如迈耶和罗恩( 犕犲 狔 犲狉犪狀犱犚狅狑犪狀 , 1977 )指出的,传统的组织研究关注组织的理性化,却
忽视了韦伯强调的组织合法性问题。制度学派看重制度或环境对组织的制约作用,强调组织
与文化环境、社会规范、认知框架等的一致性( 犕犲 狔 犲狉犪狀犱犛犮狅狋狋 , 1983 ; 犛犮狅狋狋 , 2008 )。由 此 来
看,法治原则构成体制建构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法治建设可视为对外部合法性要求的回应。
不过此种意义上的合法性主要是一种外在考虑,由于重点是作为实体的组织,大量组织研究
都是从外在合法性的角度出发,组织内在合法性问题研究则十分少见。当然,二者存在差异
( 犛犻狀 犵 犺 , 犲狋犪犾. , 1986 )(尤其是主体不同),但认知过程对于合法性建构来说同样重要。
10. 交换论者布劳( 1988 : 239-242 )在这个问题上借用了认知失调理论。他认为,在管理人
员强制下级服从的情况下,个体处于获得利益的价值和服从的代价的压力之下,可能选择服
从并将行为合理化,而下属之间的沟通、群体压力等社会过程则将个体的合理化改造为共同
的价值和规范取向。结果群体成员们将强制性规范内部化,在看似自愿的基础上,实现了结
构性强制。这种社会规范甚至以文化的形式传承下来。
11. 正如刘思达( 2007 )所观察和概括的,虽然经过努力近些年来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得到
改善,但问题在于,“即使所有的法官都科班出身,接受了西方的法治理念,在一个具有强烈行
政化和本地化色彩的司法环境中,他们在法学院里学来的那些空洞的名词也很可能将被纷繁
芜杂的日常工作消磨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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