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社会》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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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4

   而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本土的政治、社会和组织秩序的多元合法性要
   求,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各种非正式的司法运作方式———这些法律
   制度的内涵被重构,导致法治部门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着多元法律秩序
   与社会秩序所导致的合法性冲突,被移植的法律制度的外观和内涵在
   司法实践中开始分离。 6 对此,简化起见,不妨沿用黄宗智( 2007 : 2 )在
   清代诉讼档案研究中提出的概念,称之为“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脱节。
   面对当代中国法治化的实践,这一区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当代中
   国正处于快速的转型过程之中,认识中国转型的特殊逻辑需要从实践
   出发,重点解释微观机制,寻找直面这一“真问题”的更具解释力的因素
   (孙立平, 2005 )。从法律社会学理论所谓“活法”(埃利希, 2009 )、“行动
   中的法”( 犘狅狀犱 , 1910 )的基本立场出发,研究法治问题也应该重点关注
   法律的实践过程。由此而言,考察当代中国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不能停
   留于作为一项社会工程的“依法治国”( 犔犲犲 , 2002 )的宏大叙事,而忽视
   在现实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各类潜在的非正式规则与实践。作为法治
   建设的主体,体制内法治工作者处于司法实践最敏感的节点之上,其认
   知结构必定受到这种“表达”与“实践”之间的结构性张力的形塑。 7 本
   研究的基本观点是,体制内法治工作者职业倦怠产生及累积的重要根
   源在于工作实践中非正式的司法实践与规范化的法治理念认同之间存
   在的潜在冲突。
       为了检 验 这 一 假 设,本 文 引 入 了 社 会 认 知 论 ( 狊狅犮犻犪犾犮狅 犵 狀犻狋犻狏犲
  狋犺犲狅狉 狔 )作为具体分析框架。社会认知论将心理结果视作环境、个体和
   行为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认同主体能动的面向,更关注各类因素产生
   效果的机制。法治工作者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具有难以忽视的
   自主性和专业价值认同,更适合用社会认知的理论框架而非资源保持
   理论刺激—反应式的简化逻辑进行分析。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有的职业倦怠研究对社会认知因素的关照

   6. 当然这种出于 研 究 主 题 需 要 而 进 行 的 简 化 式 借 用 忽 略 了 很 多 细 节。按 照 法 律 多 元 论
   ( 犕犲狉狉 狔 , 1988 )的主张,与一种抽象法治原则相对应的,是其他多种秩序类型。本研究所谓实
   际工作的非法治化状况,仅仅是按照规范意义上的法治原则对实际工作中的某些表现所做的
   衡量,并不代表其没有存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
   7. 正如布迪厄(布迪厄、华康德, 1998 : 11-15 ;布尔迪厄, 2004 : 1-11 )所主张的,在社会结构
   和心智结构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为了消解一般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之间的虚假对立,需要
   结合客观结构与主观性情倾向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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