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社会》2016年第2期
P. 92

社会学家作为说故事者


   色,更是社会学家所以显得有意义、有价值的地方。他们点拨出了行动
   当事者所看不见、感受不到的“死角”———具有特殊社会意涵的“死角”,
   而这正是社会学知识不同于俗民知识的地方。用默顿的概念来说,就
   是只有社会学家才有能耐挖掘到这样的“客观结果”,这正是后来许多
   社会学者———如上引的吉登斯———所以把挖掘“未预期的结果”视为是
   社会学家作为专业学者之特殊任务的关键所在。
       论述到此,倘若把议题摆在“社会学家到底做些什么或可以做些什
   么”的问题上面的话,其关联到默顿有关“功能”的论述的,似乎可以归
   纳出两项重点。其一,在社会学的论述里,显性功能到底还有着怎样的
   地位?其二,默顿的论述,不管是“未预期结果”或“未意图的结果”或
   “潜性功能”,在认识论上,到底持有着怎样的立场?在接受了以上所引
   述之吉登斯对社会学家的专业角色予以默顿化( 犕犲狉狋狅狀犻狕犪狋犻狅狀 )的前
   提下,这两个问题可以说是关系到整个论述之轴线与其伸展趋向的关
   键课题,不能不问。
       首先,让我们先假定,如果所谓社会功能确实是社会学家处理的课
   题对象,那么,不管根据默顿或吉登斯的原意,所谓的显性功能,显然,
   并不是社会学家非得需要迫切处理的必要课题。这样的论断,言下之
   意是,行动当事人自身原先所意图、且也认识到的客观结果,即是对体
   系的调整与适应所应具有的正面(甚或是反面)功能的自身。换言之,
   既然体系参与者(即行动的当事人)的意图是决定体系之所以如此表现
   的原始动力,有了如此的表现也正是体系参与者所认知与预期的(如
   默顿在其文中所提到的部落社会里举行祭典为的是感谢神癨的保佑),
   因此,行动当事人预期的“功能”理解即是“社会事实”的自身。此时的
   行动当事人即是“社会学家”,其在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上的地位,与专
   业社会学家基本上是同等的,两者可以说是不分轩轾。说得再透彻一
   些,假若我们借用帕森斯对社会行动的说法作为参考点来进一步剖析,
   那么,整个情形就会更加明朗,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正是隐藏在默顿之
   社会行动观背后的根本底蕴。
       帕森斯强调“单位行止”( 狌狀犻狋犪犮狋 )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元素,而在
   逻辑上 所 谓 的 行 止 包 含 以 下 四 个 命 题:( 1 )它 意 涵 着 一 个 施 为 者
   ( 犪 犵 犲狀狋 ),即行动者( 犪犮狋狅狉 );( 2 )任何行止均有一个目的( 犲狀犱 ),乃行动过
   程所朝向之事务的未来状态;( 3 )行动是在一个特定情境( 狊犻狋狌犪狋犻狅狀 )中

                                                           · 8 5 ·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