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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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集中于他在“隐性功能”中所提到的“意图”、“认识”与“客观结果”这
三个关键概念之上。
首先,让我们从有关默顿的未预期结果的概念谈起。在 1936 年的
文章里,默顿似乎把“预期”与“意图”两个概念等同看待,甚至交换使用
着。对此,吉登斯认为,使用“未意图结果”应当远比“未预期结果”为妥
贴,因为“意图”的意涵更为广泛,它乃预设着行动者对行动的可能结果
有着一定的知识,亦即有了“预期”。这也就是说,“预期”总是伴随着
“意图”而来。当然,情形也可以是,一个人可以预期某事将发生,但却
没有意图让它发生。不过,一个人却不可能意图让某事发生,但却没预
期到它必将发生的( 犌犻犱犱犲狀狊 , 1984 : 37-38 )。假若我们接受吉登斯这
一评论的话,默顿在定义“隐性功能”时,特别强调“未意图”,并以“未认
识到”的概念取代(或涵盖)原先的“未预期的”这一概念,看起来,确实
是比较妥当贴切的。
就语意的内涵而言,“意图”与“认识”(因而“预期”)可以说是人类禀赋
的两种不同的心智状态。“预期”基本上是一种以认知为源起的心理状态,
固然它经常带着感情成份,并以此来支撑着行动。相对地,“意图”则是涉
及动机,关系到的是行动所以引发的内在动因驱力。此二者可谓是任何具
有意识之社会行动的两个基本心理面向,缺一不可。因此,在刻划行动者
(即他所说的“体系之参与者”)的社会行动时,默顿能够对这二个面向并重
地看待,可以说是相当恰当而明智的,将此看作是在概念上进一步地修整
了其 1936 年单纯强调“未预期结果”的缺失,应当是不为过的。 7
三、从潜性功能的挖掘回转到显性功能的再解剖
与“显性功能”的彰显相对比,在认定“隐性功能”的过程中,不论行
动者本身的意图或认知(或预期),事实上都没有扮演任何具重要关键
性的角色,因为所谓“客观结果”的发生,既是行动者“未意图”的,更是
“未认识到”(因此,也“未预期到”)的。无疑,对“功能”的彰显,乃至如
何彰显,推到极端来看,此时此刻的行动者可以说是一无所知的,他毋
宁说犹如隐形人,隐藏在自己所引发的行动背后。由此说来,这正是社
会学家可以替代实际之行动者扮演起“功能”的“挖掘者”或“诠释者”角
7. 有关作者对默顿的功能说更为详细的讨论,参看叶启政( 1991 : 2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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