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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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之争:丧服制度与法律秩序
(郑玄、孔颖达, 1999 : 1674 )
然而封君义认为,人子之于父母感情相同的观点在丧服学上也并
非全无道理。即使是提出“家无二尊”的《礼记·丧服四制》,也同样在
正文中写道:“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郑玄、孔颖达, 1999 : 1674 )而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人子有为生母服重的倾向,不但试图通过多重理
论探讨来提高生母的服制(郑雅如, 2001 : 61-114 ),更以心丧来补救对
母亲服制的厌压及出降,使得期服而不得遂其三年者率行心丧之制。
子为亲生父母皆心丧三年,这就彰显了“子于父母,其情一也”。而且,
在承袭这条脉络的丧服学家看来,厌压原则是由于夫尊于妻,但却不能
证明站在人子的立场上,父是尊于母的。对此论述最为详尽的当属唐
代贾公彦为郑玄的《仪礼》注本所做的疏解,其对“父在为母”条的解释
是:“而言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
至期。”再次明确提出子女对于父母的尊敬与情感是相等的,而这与父
在厌母并不矛盾。贾公彦进一步指出,《丧服传》云:“至尊在,不敢伸其
私尊也”,而“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于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
私尊者,其父非直于子为至尊,妻于夫亦至尊。母则于子为尊,夫不尊
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郑玄、贾公彦, 1999 : 569 )。也就是说,父
母对于子女来说都是“尊”,而且父母之“尊”并没有高下之别。但是,父
亲不仅是子女的“尊”,又是妻子的“尊”,是为“至尊”;而母亲只是子女
的“尊”,而非丈夫的“尊”,因此是“私尊”。丈夫为妻子仅服齐衰期,所
以子女亦需从父而为母亲制服,这是考虑到父亲的情感而屈就了自己
的情感。而“父必三年然后娶”,则是为了尊重子女原本的情感,因为
“母虽一期,哀犹未绝”(郑玄、贾公彦, 1999 : 569 ),也就是说,就子女的
情感来说,父与母本来皆是三年。这与封君义的“子于父母,在情一也”
的说法完全一致。因此,封君义的观点“前有古人,后有来者”,这是一
条在《礼记》中略见端倪,又自以郑玄为代表的魏晋丧服学延续下来的
阐发母子至亲义理的脉络。
其实,在争论经典之义是否为“父尊母卑”时,窦瑗和封君义存在明
显的视角差异。窦瑗主张的是父系观点下的丧服制度,而封君义主张
的则是孝子观点下的丧服制度。 20 在严格的父系本位原则下,窦瑗心目
20. 本文关于父系观点与孝子观点下的丧服制度的提法,参考了郑雅如( 2001 )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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