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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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2

   义,恩与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传云继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
   是以出母服周而继母无制,不同之验也”(杜佑, 1988 : 2452-2453 )。
       虽然总体而言,母子人伦关系的形成和维护都深受父亲的影响,但
   亲母子关系要比继母子关系受父亲的冲击小得多。即使子思曾言:“为
   ?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将父亲的婚姻
   作为人子界定母亲身份的惟一标准,开创了“孔门不服出母”(郑玄、孔
   颖达, 1999 : 171 )的先例,但这样的极端事例并不为注重“缘情制礼”的
   魏晋礼学家们所赞同。他们继承并发扬的是东汉大儒郑玄提出的“母
   子至亲无绝道”的观点(郑玄、贾公彦, 1999 : 571 )。
       在父系家族伦理中,女子若为丈夫所出,即成他族成员,所有夫族
   成员皆不再为此女及此女的母家亲属服丧,但她的亲生子女仍可为母
   亲制服。根据《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服齐衰杖期, 14 这就是“绝
   族无施服,亲者属”的 道 理:“属犹 续也,《孝经》云‘父母 主之,续莫 大
   焉’,故谓母子为属”(郑玄、贾公彦, 1999 : 570-571 )。言“母子至亲无
   绝道”者,是为了与“夫妻义合有绝道”的夫妻关系相对应。夫妻以义
   合,也以义绝,但生身血缘之情具有无可取代的地位,不存在“义绝”的
   情况。因此,亲母在失去配父之义后仍保留着“母”的身份,而继母等不
   具有血缘关系的母亲则会彻底成为路人。“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
   者,出则绝矣”(杜佑, 1988 : 2548 )。
       此外,唐律规定:“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
   (长孙无忌, 1983 : 41 )即女性在婚姻关系断绝后仍可享用儿子在法制上
   的优待权益而受到庇护。白居易也曾针对出妻犯罪,请求用子荫赎罪,
   前夫却怒而不许的事例写下判词,肯定了母子关系不因父亲的意志而
   磨灭。
           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
       鸣,乌岂忘于反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
       续;孔氏出母,疏网将加。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况
       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
       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想《癗!》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


   14. 只有在出妻之子为父后时才为出母无服。这是由于出妻之子继承祖宗正统,成为家族的
   代表,“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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