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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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之争:丧服制度与法律秩序
规定得以脱身。对于法律制定者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妻杀夫亦是
为伦理法深恶痛绝的大罪,但倘若允许子告母,子女虽然没有亲手杀死
母亲,但母亲被揭发后必死无疑,即是“母因子死”,与子杀母无异,亦有
违人伦。面对两难困境,法律在规定子女能否状告杀父之母的问题上
格外纠结,东魏时期便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廷议。
根据《魏书·窦瑗传》,东魏三公曹拟定《麟趾新制》,规定子女不准
告发父母的罪行,不论是父杀母,还是母杀父,子女都不能报官,违者处
以死刑。窦瑗对此提出疑义:
若父杀母,乃是夫杀妻,母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而母
杀父,不听子告,臣诚下愚,辄以为惑 ……母之于父,同在门
内,恩无可掩,义无断割。知母将杀,理应告父;如其已杀,宜
听告官。今母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识比野人,
义近禽兽。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杀己之天,复杀子之天,
二天顿毁,岂容顿默!此母之罪,义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
即离,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魏收, 1974 : 1909 )
窦瑗坚定地站在父系伦理立场上,牢牢抓住“父尊母卑”这一论点,
认为母杀父是卑杀尊,此罪不可赦,而不告发母亲罪行的子女则“尊母抑
父”,可谓“识比野人,义近禽兽”。窦瑗此语典出《丧服传》:“禽兽知母而
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
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
统下。”(郑玄、贾公彦, 1999 : 578 )经典原文意在阐明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
母降服的缘由,即越是接近礼乐教化、“文明”程度越高之人,越是懂得
“尊祖敬宗”的道理,越是注重整个宗族体系的传承,而非仅对生育之恩
念念不忘。丧服制度的人伦体系以父系小宗的亲属为主要范围,依照父
系宗法制的尊卑秩序,父亲乃是“至尊”,母亲作为父亲的配偶在家族中
分得一席之地,母子关系本身被弱化了。窦瑗称“下手之日,母恩即离”,
与孔季彦对于文姜与弑桓公的理解基本一致,即当母亲存在杀父罪行
时,她就不再是母亲了,而这与以郑玄为代表的魏晋丧服学的主流观点
“母子之恩无绝道”形成了鲜明对比。
皇帝下诏将这一问题交付尚书省讨论,三公郎封君义驳斥道: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焉。子于父母,同
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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