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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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2

   羊》,但《公羊》对于“义”的推崇依然影响着世人对《左传》的理解。《公
   羊传》对《春秋》经“三月,夫人孙于齐”的解释为:“夫人固在齐矣,其言
   孙于齐何?念母也。”“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
   (公羊寿、何休、徐彦, 1999 : 112 )对于鲁庄公来说,念母本是善举,“则曷
   为于其念母焉贬?不与念母也”。何休进一步注解道:“念母则忘父背
   本之道也,故绝文姜不为不孝,距蒯聩不为不顺,胁灵社不为不敬,盖重
   本尊统,使尊行于卑,上行于下。贬者,见王法所当诛。至此乃贬者,并
   不与念母也。”(公羊寿、何休、徐彦, 1999 : 113 )可见,他不但贬斥文姜,
   对鲁庄公念母的行为亦予以批评。服虔对《左传》此条的注解则稍微温
   和一些,认为鲁庄公虽然念母,但是仍与母绝,是识大义之举。二者虽
   然对鲁庄公的态度不同,但都认为庄公应当“为父绝母”。在母杀父的
   法律论争中,这条论述脉络由孔季彦一直延续到窦瑗。这也许就是杜
   预批评部分儒者以《公羊》《谷梁》二传乱《左传》的缘由之一。 22
       因此,杜预“错综微言,著《春秋左氏经传集解》,又参考众家,谓之
   《释例》。又作《盟会图》、《春秋长历》,备成一家之学,至老乃成”(陈寿,
   1959 : 508 )。在其著作《春秋释例》中,杜预认为:“于庄公之义,当以母
   淫于齐而绝其齐亲,内全母子之道。故经不称姜氏,传曰:‘绝不为亲,
   礼也。’明绝之于齐也,文姜称夫人,明母义存也。”即使在发生母杀父的
   情况下,人子仍需顾全母子之情,这与魏晋以来“母子至亲无绝道”的观
   念一脉相承。同时,杜预又是晋律注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所以,这种认
   为亲生母子关系凌驾于婚姻关系之上的观念很可能在晋代便已渗透到
   了法律中。封君义大概亦是顺着这个思路,指出法律在处理母杀父案
   时,应使子女“念母深讳”,而非“雠疾告列”。
       经过多番辩难,这件事情被搁置下来,禁止子告杀父之母的规定在
   《麟趾新制》中得到保留。 23 唐代承袭了北朝的这一观点,亲生母亲杀害
   父亲,子女不得告官,但“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

   22. 关于服注与杜注的具体区别,可参见何晋( 1997 : 63-96 )的论著。
   23. 原文为“事遂停寝”。由于此句话指代不明,学界对此有完全相反的两种理解。陈新宇
   ( 2011 )认为是指《麟趾新制》中禁止子女告发杀父之母的条文被废除;台湾学者李贞德( 2008 :
   61 )则认为是“朝廷并未再做答复,而是维持了封君义的结论”。郑雅如等台湾妇女史研究学
   者亦持此说。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综观文意,《麟趾新制》已经颁行,窦瑗上奏的目的是为了
   更改律令,却被尚书三公郎驳回。因此,所谓的“事”应是指窦瑗意图修改法律之事,而非已经
   颁布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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