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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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李贞德( 2008 : 64-80 , 104-106 )以窦
   瑗更改法律的努力以失败告终来证明夫尊妻卑的父系伦理在北方尚未
   成功进入法律体系尚有商榷的余地。本文试图指出,儒家并非如大多
   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铁板一块,因此对于“儒家化”的检视也不能采取
   单一标准。中国中古时期的士大夫在讨论案件时的法律思维、论证模
   式及论理依据毫无疑问都是儒家式的,但围绕儒家经典本身所产生的
   争议仍然十分惊人。“夫尊妻卑”可能是一条公认的原则,但“父尊母
   卑”则不是。当中国中古时期的法律在接纳以丧服体系为基础的家族
   身份时,禁止子女告发杀父之母的规则也在争议中被保留了下来,魏晋
   丧服学家对于母子关系在丧服体系中的义理阐发居功至伟。它肯定了
   生身母亲与子女关系的无法断绝性,并以心丧制度来弥补父在厌母、不
   得遂服三年的缺憾,更以孝子观点来看待丧服体制,主张以己身为出发
   点构建人际关系,坚持子女应当给予父母同样的尊敬。这使得母子关
   系在父系家族伦理秩序中获得了一定的地位,从而使“母杀父”案的法
   律规定在“法律儒家化”的浪潮中呈现别样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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