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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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理想的家庭伦理、社会结构和法律秩序是围绕着宗法等级的主轴展
开,层层递推的尊卑次第所形成的一个严密的金字塔结构。所以在窦
瑗看来,“父尊于子”“母尊于子”“夫尊于妻”这三个条件结合起来就可
以毋庸置疑地推导出“父尊于母尊于子”这样一个大的位阶序列,位阶
靠前者自然比位阶靠后者享有优先权,所以,身处最底层的人子必须为
了更尊者舍弃次尊者,也就是“为父绝母”。而封君义的论述则是从一
个孝子的视角展开的。在这重视野下所展开的丧服秩序,吴飞( 2001 )
曾借用费孝通所提出的“差序格局”来形容:“五服图中层层外推的逻辑
是己身对不同人的礼仪等级和尊重程度”。在这个波纹状结构中,每个
人只需以自己为圆心,考虑与己身直接相关的关系。因此,人子是否应
该告发杀父之母,所需考虑的是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是否存在亲疏远
近之差(封君义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而夫妻之间的尊卑并不足以成
为子女与父母关系的依据。
窦瑗与封君义的另一重交锋是围绕《春秋》展开的。窦瑗首先引用
一则左传故事,为他心目中理想的由连续尊卑次第所形成的金字塔结
构的社会秩序再加一重证据。
昔楚康王欲杀令尹子南,其子弃疾为王御士而上 告 焉。
对曰:“泄命重刑,臣不为也。”王遂杀子南。其徒曰:“行乎?”
曰:“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曰:“臣乎?”曰:“杀父事雠,吾不
忍。”乃缢而死。注云:弃疾自谓不告父为与杀,谓王为雠,皆
非礼,春秋讥焉。斯盖门外之治,以义断恩,知君杀父而子不
告是也。(魏收, 1974 : 1909 )
窦瑗认为,弃疾知道君主将杀其父而不禀告父亲的做法是完全正
确的,不应对此满怀愧疚而羞惭自杀,更不应将王称为仇人。“门内之
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郑玄、孔颖达, 1999 : 1673 ),这更说明了窦
瑗所认同的恩义有着严格的位阶次序并可层层递推,而人们在遇到价
值冲突时应当以金字塔结构为准,为了位阶更高的价值而舍弃位阶较
低的价值。为君可以舍弃父,同理,为父可以舍弃母。但他的这一论据
并未得到回应。窦瑗在对弃疾的评述前用了“注云”二字,似乎说明其
言有所本。但《左传》现存的注本中并未见持此论断者。《左传》最为著
名的注家之一杜预认为此条“讥康王与人子谋其父,失君臣之义”(左丘
明、杜预、孔颖达, 1999 : 982 ),这与窦瑗的观点完全相反,其批判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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