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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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2

       心未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
       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魏收, 1974 : 1910 )
       封君义否认了窦瑗的“父尊母卑”之说,认为对于子女而言,父母之
   情相同,并不存在尊卑优劣之别。封君义首先运用了诗经中的著名篇
   章《蓼莪》:“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蓼蓼者莪,匪
   莪伊蔚。哀哀父母,生我劳瘁……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
   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毛亨、郑玄、孔
   颖达, 1999 : 776-778 )此诗一并称颂父母的恩情,未分尊卑,“拊我畜
   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甚至更侧重母亲,所以后世常引此
   诗来感念母恩。比如唐玄宗时,刑部郎中田再思就以“诗云:‘哀哀父
   母,生我劬劳’……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为母重于父”为
   由,主张延续武则天时订立的不论父在与否,为母皆服三年之丧的礼制
   (刘籧, 1975 : 1025 )。此处,封君义指出,论父母之尊卑对于子女来说是
   极其残忍的,而且母子关系并不会因为母杀父而断绝,子告母死,便是
   杀母。而关于杀母,晋朝名士阮籍留有这样一则轶事:在口出“杀父乃
   可,至杀母乎”的惊世之言后,阮籍从容解释道:“禽兽知母而不知父,杀
   父,禽兽之类也。杀母,禽兽之不若。”(房玄龄, 1974 : 1360 )因此,封君
   义提出“天下未有无母之国”,很可能亦是暗含了这样的逻辑:如果说人
   子不告发杀父之母是“知母不知父”的禽兽行为,那子告母死就是禽兽
   不如,普天之下都没有容身之所了。
       但窦瑗并不罢休,又引用《周易》“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之说与“为
   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期”的礼经规定来加强他关于“父尊母卑”的论
   断,但他的 这 一 论 点 并 未 得 到 回应。考察《周易》可知,所 谓“天地 乾
   坤”,只是泛指天地间的尊卑秩序,并不一定对应父尊母卑。后人也认
   为,“谓天,君父夫象,尊,错上;地,妇臣子礼,卑,错下。坤,地道,妻道,
   臣道” 19 对应的是君臣、父子、夫妻三种尊卑关系,而“夫尊妻卑”是否必
   然等同于“父尊母卑”尚有疑问。父亲在世时,子女为母亲的丧服要受
   到厌压确为一条重量级的论据,因为以父为至尊的原则可推衍至家国
   天下,是整个父系宗法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
   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19. 李鼎祚 . 周易集解 . 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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