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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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之争:丧服制度与法律秩序
雃》之义,岂忍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15
在母亲改嫁方面,亲母改嫁后的服制本与继母相同,但在心丧解官
成为礼制的重要内容后,又为亲母与继母提供了区隔身份的新依据。
心丧解官制度在晋代提出并在隋唐时期成为礼议的核心主题之一。所
谓心丧,是指除不穿丧服之外,其他行为皆应与守丧等同,包括食物、居
住、娱乐、社交、婚娶等方面的限制。心丧通说为三年, 16 一般认为,心
丧又必解官。 17 随着汉唐以降统一帝国的形成与官僚体系的扩充,士人
因服丧而离职解官对政务不无影响,因此,官员是否可以解官服丧,成
为除丧服轻重、丧期长短外朝廷所重视的话题。
心丧最早运用于无服但恩情深厚的师生之间,后来扩展到亲属关
系领域。晋武帝司马炎首开为父母心丧三年之先例,后来,心丧解官主
要指父母之丧。人子本应为父母服三年丧,但常因父亲在世,母亲被
出、再嫁或人子承重、出继等因素使其必须降服,因有所压抑而缩短丧
期,便以心丧三年来弥补,即《通典》所言:“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丧之
礼”(杜佑, 1988 : 2204 )。据徐乾学《读礼通考》 18 记载:“晋代之制,母及
嫁母、出母、妾母、本生父母,不得遂服者,皆心丧二十五月”。在开皇十
八年(公元 598 年)的一场关于李公孝是否应该为生父后娶的继母心丧
解官的礼议中,刘子翊引用了《隋令》:“父卒母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
申心丧。其继母嫁不解官”(魏征, 1973 : 1651-1654 ),将改嫁继母排除
出解官的范围(参见表 1 )。这一规定亦为唐所沿用。
表 1 :亲母与继母的服制及心丧规定比较表
服制 是否心丧 服制 是否心丧
亲母改嫁 齐衰杖期 是 继母改嫁 齐衰杖期 否
亲母改嫁(为父后者) 无服 是 继母改嫁(为父后者) 无服 否
亲母被出 齐衰杖期 是 继母被出 无服 否
亲母被出(为父后者) 无服 是 继母被出(为父后者) 无服 否
亲母有无服而心丧者,继母有服齐衰杖期而不心丧者,这充分体现
了心丧作为对服制的重要补充使“礼”更倾向于天然的骨肉亲情。
15. 董诰 . 全唐文 . 清嘉庆内府刻本 .
16. “三年”有二十五个月和二十七个月之说。晋代三年之丧为二十五个月,唐代以后多为二
十七个月。
17. 对于心丧解官的具体制度和历史发展可参考丁凌华( 2000 )的论著。
18. 徐乾学 . 读礼通考 . 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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