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社会》2016年第2期
P. 51

社会· 2016 · 2

   三族,枭首洛阳,下诏有收视者辄捕之”(班固, 1962 : 1980 )。“女子楚服
   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首
   于市”(班固, 1962 : 3948 )。汉武帝丞相刘屈?与妻子巫蛊祝诅皇帝,谋
   立昌邑王为帝,“有司奏请按验,罪至大逆不道”(班固, 1962 : 2883 ),“下
   狱要斩,妻子枭首”(班固, 1962 : 210 )。大逆通常亦会涉及缘坐,而枭首
   正是针对缘坐制度中正犯的刑罚之一:“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
   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班固, 1962 : 1104 )。根据《晋书》所
   载曹魏新律:“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
   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房玄龄, 1974 : 925 )。大逆之人实际可能遭
   受的刑罚包括枭首、碎尸、污潴、夷三族等,与北魏时期一起杀母案的处
   刑结果非常吻合。据《魏书·邢虬传》记载:
           时雁门人有害母者,八座奏 之而潴其室,宥其二子。虬
       驳奏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今谋逆者戮及期亲,而害亲
       者刑不及子。既逆甚枭獍,禽兽之不若,而使?祀不绝,遗育
       永传,非所以劝忠孝之道,存三纲之义。若圣教含容,不加孥
       戮,使父子罪不相及,恶止于其身,则宜投之四裔,敕所在不听
       配匹。盘庚言‘无令易种于新邑’,汉法‘五月食枭羹’,皆欲绝
       其类也。”奏入世宗,从之。(魏收, 1974 : 1450 )
       邢虬将“谋逆”与“害亲”相提并论,又称害母者“逆甚枭獍”,足见害
   亲亦为逆罪的一种或至少是比照谋反大逆罪进行处罚。更有学者指
   出,谋反在汉景帝之后亦作为大逆不道罪处理(朱腾、王沛、水间大辅,
   2014 : 197 )。因此,大逆在汉魏时期很可能是一个类罪名,危害君亲的
   犯罪行为皆可以大逆称之,以体现“君父一也”之理,彰显忠孝之道。直
   至北齐的“重罪十条”,方将逆罪分别按照危害国家、君主、尊长等不同
   情形细化为反逆、大逆和恶逆。
       曹魏新律正式在律文中规定杀继母与亲母同,将杀害继母亦纳入
   大逆罪,足见法律对杀害继母者惩处之严厉与对继母地位的维护。
       此外,擅杀继母案与曹魏新律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难解的问题。沈
   家本( 1985 : 1458 )在《汉律摭遗》中疑惑道:“《晋志》‘正杀继母与亲母
   同,防继假之隙也云云。斯皆魏世所改。’按:据此,则汉律继母不与亲
   母同。”但是,如若汉律规定杀继母本不与杀母同,那么在擅杀继母的两
   则案例中,汉有司又何必拘于“如母”仍欲以杀母科断?可惜,“《汉律》

    · 4 4 ·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