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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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2
三族,枭首洛阳,下诏有收视者辄捕之”(班固, 1962 : 1980 )。“女子楚服
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首
于市”(班固, 1962 : 3948 )。汉武帝丞相刘屈?与妻子巫蛊祝诅皇帝,谋
立昌邑王为帝,“有司奏请按验,罪至大逆不道”(班固, 1962 : 2883 ),“下
狱要斩,妻子枭首”(班固, 1962 : 210 )。大逆通常亦会涉及缘坐,而枭首
正是针对缘坐制度中正犯的刑罚之一:“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
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班固, 1962 : 1104 )。根据《晋书》所
载曹魏新律:“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
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房玄龄, 1974 : 925 )。大逆之人实际可能遭
受的刑罚包括枭首、碎尸、污潴、夷三族等,与北魏时期一起杀母案的处
刑结果非常吻合。据《魏书·邢虬传》记载:
时雁门人有害母者,八座奏 之而潴其室,宥其二子。虬
驳奏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今谋逆者戮及期亲,而害亲
者刑不及子。既逆甚枭獍,禽兽之不若,而使?祀不绝,遗育
永传,非所以劝忠孝之道,存三纲之义。若圣教含容,不加孥
戮,使父子罪不相及,恶止于其身,则宜投之四裔,敕所在不听
配匹。盘庚言‘无令易种于新邑’,汉法‘五月食枭羹’,皆欲绝
其类也。”奏入世宗,从之。(魏收, 1974 : 1450 )
邢虬将“谋逆”与“害亲”相提并论,又称害母者“逆甚枭獍”,足见害
亲亦为逆罪的一种或至少是比照谋反大逆罪进行处罚。更有学者指
出,谋反在汉景帝之后亦作为大逆不道罪处理(朱腾、王沛、水间大辅,
2014 : 197 )。因此,大逆在汉魏时期很可能是一个类罪名,危害君亲的
犯罪行为皆可以大逆称之,以体现“君父一也”之理,彰显忠孝之道。直
至北齐的“重罪十条”,方将逆罪分别按照危害国家、君主、尊长等不同
情形细化为反逆、大逆和恶逆。
曹魏新律正式在律文中规定杀继母与亲母同,将杀害继母亦纳入
大逆罪,足见法律对杀害继母者惩处之严厉与对继母地位的维护。
此外,擅杀继母案与曹魏新律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难解的问题。沈
家本( 1985 : 1458 )在《汉律摭遗》中疑惑道:“《晋志》‘正杀继母与亲母
同,防继假之隙也云云。斯皆魏世所改。’按:据此,则汉律继母不与亲
母同。”但是,如若汉律规定杀继母本不与杀母同,那么在擅杀继母的两
则案例中,汉有司又何必拘于“如母”仍欲以杀母科断?可惜,“《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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