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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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2

       龙朔二年八月(公元 662 年),同文正卿萧嗣业的嫡继母在改嫁后
   身亡,萧嗣业请求解官服丧。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                           等人认为:唐
   令规定,人子仅为嫁继母不解官,而继母是针对前妻之子而言,萧嗣业
   乃庶子,父亲前娶后继之妻都应被称为嫡母。嫡母改嫁,依令应当解
   官。但是接下来,博           等人却建议修订法令,缩小不必要的解官范围。
           然奉敕议定,方垂 永 则,令有 不安,亦 须厘 正。窃以 嫡、
       继、慈、养,皆非所生,并同行路。嫁虽比出稍轻,于父终为义
       绝。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嫡义绝,岂合心丧?望请凡非所
       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杖期,并不心丧,一同
       继母。有符情礼,无玷旧章。(刘籧, 1975 : 1022 )
       在博    看来,嫡母、慈母、养母与继母一样,都不是基于生孕而形成
   的自然的母子关系,改嫁即是义绝,与路人无异。因此,他建议嫡母、慈
   母、养母在父卒改嫁的情况下一律比照继母改嫁,都不解官。
       此外,他又建议将心丧解官的范围扩展到庶子为生母的情况。
           又依礼,庶子为其母缌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
       解官。令文漏而不言,于事终须修附。既与嫡母等嫁同一令
       条,总议请改,理为允惬者。(刘籧, 1975 : 1022 )
       通过九品以上文武百官的奏议,有 736 人赞同司礼关于更改令文
   的意见,因此朝廷下令对相关令文、礼及律疏重加修附。以“所生”为原
   则的心丧解官制度得到完善,天然的血缘关系及母子亲情的地位愈加
   凸显。母子至亲无绝道,这是魏晋以来礼学讨论所得出的最重要的结
   论之一,即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亲生母子间天然的骨肉联系都不可能断
   绝,甚至包括母杀父这样的极端情形。

       三、“亲母杀父”时的人子抉择

       在母亲杀死父亲的情况下,子女杀死母亲为父报仇显然是一种非
   常极端的做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子女只能选择是否向国家公权力机
   关上诉状告。与此相对应,状告杀父之母能否被允许则为国家法律所
   审慎考量。一般来说,状告尊长是被伦理法强烈排斥的,子女状告父
   母,不但不听告诉,反而要将子女处死;而在父母为他人所杀的情况下,
   又要求子女必须告诉,对私和者处以重刑。因此,当受害人和加害人分
   别是父与母时,子女便会身陷“两难”的法律处境,只能借助法律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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