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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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之争:丧服制度与法律秩序


   既亡,无以定其是非也”。
       其实,曹魏新律开创了“杀继母与亲母同”的先例,亦可能由于汉律
   并未涉及杀害继母的情形。根据中国传统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只有法律
   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然有规定,但现实案件出现了法律未考虑到的增
   量,坚持依照法条办理会严重有悖情理时,才会出现比附及经义决狱的
   情况。否则,即使觉得法律的规定不尽合理,也必须通过上奏、廷议等一
   系列立法程序来实现对法律的修订。在此之前,司法官员无权擅作主张
   适用与法律相反的规则。在《二年律令》中,确实只规定了“子贼杀伤父
   母”,并未涉及继 母;而 在 子、妇 殴 詈尊长 的情 形中,父 母、继 母皆在其
   列。 13 因此,在汉律对杀害继母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类推及比附成为很
   容易联想到的法律适用方法,梁相以“继母如母”比附,孔季彦兼顾“绝不
   为亲”与“继母如母”,最后以说理更为透彻者的观点为基准。
       此外,还有一种猜测认为,汉律形成了杀继母不与亲母同的规定或
   者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这样的判例,直到曹魏才再次更改回来(朱圣
   明, 2011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牵强。擅杀继母案的关键在于
   继母先有杀害父亲的罪行,如果抛弃这一重要先决条件,一概否认“继
   母如母”在法律中的适用,并不符合中国传统法律对实质合理性的追
   求。更何况,无论是孔季彦还是汉武帝,从来都没有否定过“继母如母”
   的经义本身。而且,即使曹魏以后法律明确规定“继母如母”,后世的法
   律文献如《折狱龟鉴》《棠阴比事》仍将“防年案”视为现实可用的经典判
   例,因为继母杀父这一特殊情形是无论法律规定“杀继母与亲母同”还
   是“杀继母不与亲母同”都未尝考虑到的增量。所以,擅杀继母案的经
   义分析完全可能与法律并行不悖,不太可能因这一特殊案例而影响
   立法。
       (二)母子至亲无绝道
       在继母因“如母”而享有与亲母近乎相同的法律地位时,关于“继母
   不如母”的论断也在不断被讨论和放大。晋代礼学家许猛指出,“继母
   言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也。继母如母,则异亲
   母”(杜佑, 1988 : 2548 )。皇密也认为,“且经称继母如母者,盖谓配父之


   13.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 $(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妇
   贼伤、殴 詈 夫 之 泰 父 母、父 母、主 母、后 母,皆 弃 市。”(张 家 山 二 四 七 号 汉 墓 竹 简 整 理 小 组,
   2001 : 139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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