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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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2

   之文也”(郑玄、贾公彦, 1999 : 571 )。即继母为父服毕三年之丧后改嫁,
   继子则为之服齐衰杖期;若继母非礼而嫁,继子服齐衰不杖期。但唐代
   否认改嫁继母仍有配父之义,“母非所生,出嫁义绝”,“嫁虽比出稍轻,
   于父终为义绝”(刘籧, 1975 : 1022 )。父卒改嫁后“便是路人”,仅因其恩
   义姑且为之制服,“继母如母”的规定不再适用。
       相比于改嫁继母地位的诸多争议,大儒们对被出继母的身份认定
   则十分统一。《仪礼》中并未规定继子为被出继母制服。东汉大儒郑玄
   就此问题回答赵商道:“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也。”曹魏大儒王肃也赞
   同郑玄的观点,后世儒者一致认为继子为出继母无服。季祖钟讲道:
   “继母在,如母;出则为父所去,不服也。”(杜佑, 1988 : 2549 )可见,“继母
   如母”仅限于继母在父之室的情形,一旦为父所出,就失去了“如母”的
   地位。对于被出继母无服的原因,晋代人范宣这样解释:“夫继母之所
   以出者,非身有秽衅,则必犯逆于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义距于
   父,非恩非义,何以得服”(杜佑, 1988 : 2549 )。河内从事史糜遗更为详
   细地论述道:“夫礼缘人情而为之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按继母
   如母,谓其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之所生。齐服下章云:
   ‘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明父在继母出则不服矣。继母出自他
   族,与己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亲抚养己,故亦丧之如母。及其出
   也,既不终养育之恩,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亦其宜矣。”
   (杜佑, 1988 : 2550 )继母为父所出,夫妻糞合之义不复存在,继母子之间
   又没有天然的生养之恩,从此便形同路人,再无母子之名。
       继母杀父这种极端情况为经典所不载,但是,再次运用“举轻以明
   重”这一基本推理方法,因“犯逆于父”而遭到斥黜的被出继母已属失去
   配父之义无疑,那么犯有杀死父亲这一严重罪行的继母更不可能还与
   父亲保持着糞合之义,而夫妻恩断义绝之时也就是继母子关系消亡之
   时,正如汉武帝所言:“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因此,汉武帝认为,继母在杀害父亲后便不再有母名,此时杀死继
   母应与杀死路人一样被处以弃市之刑。不过,这样的论述似乎可以再
   推进一步,继母为父所出便已形同陌路,杀父重于所出,比之于仇人,以
   擅杀之罪论处也无不可。后世学者也多认为孔季彦的判决结果比汉武
   帝更为公允。比如明代学者丘浚在《大学衍义补》 6 中指出,“季彦又谓


   6. 丘浚 . 大学衍义补 . 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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