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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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2

   的《左传》注恰恰是对“绝生母”持否定态度的。而且,孔季彦认为“生母
   杀父”与“继母杀父”虽有轻重之别但性质基本相同,如果人子杀死继母
   可以算作复仇的话,杀死生母是否也能按照复仇从轻论处?孔季彦对
   此语焉不详。从后世的诸多案件来看,无论父母做了何等伤天害理的
   事,亲手杀死父母都是绝对的禁忌。《左传》的注本当中,即使是持最彻
   底的“绝母”观点的何休注,也认为“但当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诛,诛不加
   上之义”(公羊寿、何休、徐彦, 1999 : 113 )。这大概是“梁人案”较少见于
   典籍记载,而大型类书诸如《通典》《太平御览》,法律指导用书诸如《折
   狱龟鉴》《棠阴比事》等所收录的皆是“防年案”的原因之一。
       (二)配父之义
       在“防年案”中,汉武帝并没有涉及亲母杀父的复杂问题。他用“缘
   父之爱”来阐释继母这一身份得以确立或消失的依据,这是仅就“继母
   如母”的经义本身所做的阐发。在正常情况下,继母与亲母的服制皆位
   于《仪礼·丧服》之“三年章”内,因此经云:“继母如母”。“继母本非骨
   肉”,礼制却规定了与亲母一般无二的重服,难免令人疑惑,故此传文进
   一步解释道:“继 母 何 以 如 母?继 母之 配父与 因母 同,故 孝 子 不 敢 殊
   也。”(郑玄、贾公彦, 1999 : 565 )继母为父之嫡妻,所谓“妻者,齐也”,夫
   妻有糞合之义,共侍宗庙,要求继子女尊重继母,实则是要求其尊重父
   亲的延伸。
       台湾学者黄玫茵( 2003 : 100 )指出:“八母的成因有三:先为血缘,次
   为名份,再次为抚育。也因此,八母与子之关系并非全部永久有效,须
   依基准人之存续与否决定。”此言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各种母子关系成立
   的基础及可能的变化情况。“继母本是路人”,其得到“辄如己母”的崇
   高待遇的全部理由在于“配父”,也就是汉武帝在论述防年案时所提到
   的“缘父之爱,故谓之母尔”。与此原理类似的还有慈母。慈母是指“妾
   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
   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郑玄、
   贾公彦, 1999 : 565 )。慈母非父糞合,身份地位低微,得以享受“慈母如
   母”的待遇,关键在于“贵父之命”。父亲在无血缘的母子关系的构建中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父命”是慈母子关系得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道
   程序。倘若父妾对己有养育之恩而无父命,那么这位父妾仅算是“庶母
   慈己者”,依礼仅“为庶母缌麻三月”加服至小功五月,并不具有“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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