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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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2

   了另一种界定:
       大前提:《春秋》,生母文姜,绝不为亲;
       小前提:《仪礼·丧服》,继母如母;
       结论:生母既绝,继母更当绝。
       所以,孔季彦对于“继母如母”的运用基本与梁相一致,其所谓的
   “言如母,则与亲母不等”只是就亲母与继母的地位做了模糊的高下之
   分,内在逻辑其实是“轻重相比”之法:纵使是亲生母子关系,在这种情
   况下也应恩断义绝,更何况是地位还不如亲母的继母。接着孔季彦又
   结合案情的严重程度第二次运用了“轻重相比”的方法:文姜仅是间接
   促成了鲁桓公的死亡,其子便应与她断绝关系,更何况对于亲手杀害自
   己丈夫的 妇 人,儿 子 更 不 能 认 其 为 母。在 这 两 组 比 较 中,参 照 的 基
   准———绝生母文姜,显然处于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春秋》被两汉经 学 家当 作孔 子退 而发愤 之作,认为圣人 通过微
   言与故事,褒贬天子之事,阐释帝王之道,堪称为万世立法。因此,在
   经学的语境下,《春秋》不再是一部单纯的编年体史书,而是一部蕴含
   了诸多正义原则与 道 德 准 则的法 典。孔子 作为法 官的 典范,其所记
   述的历史事件都可被 视 为能 够适 用 于当 下案 件的 先例,而孔 子对春
   秋故事的评判 则 作 为 判 定 何 为 正 当 性 的 最 高 原 则,也 就 是 “春 秋 之
   义”。西汉大儒董仲舒又作《春秋繁露》一书,结合《公羊传》将春秋曲
   笔所蕴含的正义原则 进 一步 阐发 并 进行 形而 上学 论证,使之 在作为
   正人世纲常、衡量人们 言 行是 否合乎 道义 的标 准上具 有天然 的 合理
   性。因此,《春秋》无可置 疑地 成为法 律适 用的 大前提 和轻重 相 比的
   逻辑起点。
       根据春秋故事,文姜是鲁桓公夫人,齐襄公之妹,鲁庄公之母。桓
   公十八年(公元前 694 年),鲁桓公与齐襄公在泺地举行会盟,文姜随
   行,齐襄公趁机与文姜私通。随后,文姜将鲁桓公已对两人的私情有所
   察觉之事告知齐襄公,齐襄公便命令公子彭生将鲁桓公杀死在车上。
   事后,文姜惭惧,出奔于齐而不还。是为《春秋》经“三月,夫人孙于齐”
   (左丘明、杜预、孔颖达, 1999 : 215 )。在《春秋》三传中,《左传》对这条经
   文的解释为:“不 称 姜 氏,绝,不 为 亲,礼 也。”(左 丘 明、杜 预、孔 颖 达,
   1999 : 218 )
       然而问题在于,“春秋之义”其实是后世的春秋学者根据孔子对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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