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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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双轨治理体系
代均在不同程度上融合了一些封建制因素,却不是照抄照搬式的运用。
譬如,对于汉代来说,不同时期分封的意味也不同。“高帝之大封
同姓,成周之余波也。武帝之众建王侯而小之,唐、宋之先声也。”这句
话的意思是说,只有到了汉武帝时期,有关三代的说法才得以拨乱反
正,封建制之治理只有采取下移策略,才有成效。王夫之明确指出:“封
建也,学校也,乡举里选也,三者相扶以行,孤行则踬矣。”董仲舒请使列
侯郡守岁贡士二人,用的是三代乡举里选的遗法,但这不意味着单纯的
选举之法可行于郡县。只有将乡举里选与“推太学”、“建庠序”结合起
来,才能理顺郡县制下的治理关系。“乡举之法,与太学相为经纬,乡所
宾兴,皆乡校之所教也,学校之教,行之数十年,而乡举行焉”,在王夫之
看来,只有董仲舒明白“变通者时”的道理,而那些不合时宜地要恢复封
建五等之制的说法,只是“闻古人之效而悦之”,他们“不察其精意,不揆
其时会”,造成了“法乱弊滋”的局面,最终使“古道遂终绝于天下”(《读
通鉴论》卷三)。因此,在郡县制的条件下讨论封建制问题,就必须意识
到教育在选拔人才中的重要地位,所谓对“所举不当”的惩罚,其关键之
处不在于“不知人”,不知人善任,而在于“不教”之罪。
由此看来,王夫之《读通鉴论》的体会,确实有一个大的前提:即他
所说的“郡县之与封建殊,犹裘与葛之不相沿矣”(王夫之,《读通鉴论》
卷三),不过,这个结论并不是最核心的分析要点。这里问题的关键,是
从封建到郡县之变,究竟有什么样的历史条件,究竟有什么样的势之转
机,由此,政治文明上的理据又经历有怎样的变化。
总结起来,从春秋末期到战国时代,有几个方面发生了结构上的重
要变化:一是传统的封建封国带有城邦制的特点,都是幅员不大、人口
不多的小国,所谓“三代之众建而俭于百里”,“故有之国不可夺,有涯之
宇不可扩也”,这是封建制的好处。然而春秋以降,“小国寡民”的格局
逐渐演变为大国政治的博弈,争霸战争使得原初意义上的封地关系,转
化为国家之间的军事关系,此时的国家概念早已越出了封土胙民意义
上的宗法封建国家,而具有政治国家的涵义了。依照杜正胜的研究,周
封建的形态是军事和政治性的城堡,在城堡的周围设定封疆,控制农
庄,所谓“国”只是内城和外郭以内的小小范围,“三里之城,七里之郭”,
这方圆不大的地方就是城邦国家了,合族共居或氏族共产的社会形态
便也不难想像(杜正胜, 1979 : 123 )。不过,春秋末年晋国率先改革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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