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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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2
胎于 17 世纪以降的机械论自然观,它将“自然”理解为人的技艺作品,
因此相应地以“理性”的方式确定了个体权利、财产占有以及人造的社
会体(霍布斯, 2014 : 1 ; 犜狀狀犻犲狊 , 1979 : 犡犡犞犐 );而历史主义传统则将“自
然”视作以本能为基础、自然而然成长并产生有机关联的东西,就人类
世界而言,它展现了从家庭、氏族、公社向民族(国家)等社群单位的逐
步过渡( 犜狀狀犻犲狊 , 1979 : 犡犡犡犐 ; 犅狅犫犫犻狅 , 1993 : 1-5 )。
通过以上两种对立的“自然法”观念,滕尼斯更深刻地理解了德国
现实困境的根源。普鲁士主导的德意志帝国具有浓厚的“国家”与“军
事”传统,并保留了大量的容克贵族,况且又属后发的资本主义国家,这
些因素促使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倚重于大工业生产与金融证券,社会
迅速分化(平森, 1987 : 306 、 315 )。一方面,“理性的个人主义”带来的不
过是一个又一个追逐利益、没有感情的抽象个体;另一方面,为了对抗
绝对的个人主义,浪漫主义、历史主义高呼的“民族”文化与伦理迅速地
被国家权力所掌控,最终转化成对国家权力的鼓吹。现实状况正是“逐
利的个体”与“冷酷的国家机器”的密切交织。
面对这种境况,滕尼斯( 犜狀狀犻犲狊狌狀犱犘犪狌犾狊犲狀 , 1961 : 60 )表达了他
的看法:“法哲学的研究对于当前的德国而言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它可
类比于政治经济学对英国的意义,当前的德国需要一种法哲学为之提
供立身的基础。”他清楚地认识到,在向“现代”迈进的历史进程中,作为
以商业为生的岛国,英国依靠贸易实践和一整套政治经济学思想,成功
地奠定了商业社会之经济生产、法律制度、民情风尚的秩序。然而德国
是地处大陆的“文化国家”( 犓狌犾狋狌狉狊狋犪犪狋 ),德意志人就其民族性而言源
自塔西佗笔下自然淳朴的日耳曼人,同时,经过新教传统的洗礼,他们
追求精神的深刻与崇高。因此,那种从“经济生活”入手培植出的道德
不适用于德国,德国需要“法哲学”,即通过重塑民族精神和共同意志建
立新的 共 同 生 活 秩 序。进 一 步 来 说,滕 尼 斯 ( 犜狀狀犻犲狊狌狀犱犘犪狌犾狊犲狀 ,
1961 : 61 )认为,当前德国需要的法哲学,必须是超越理性主义与历史主
义(浪漫主义)视域的统一体,否则德国人只能像现在这样,无时无刻不
遭受两种对 立 世 界 观 的 冲 击,深陷 彼此 为敌 的“自然 状 态”。滕尼 斯
( 犜狀狀犻犲狊 , 1979 : 犡犡犞犐犐 )同时认识到,这个“统一体”不能像黑格尔所表
述的那样是源自概念的运动,而要奠基于“经验科学”,应当从人的经验
生活出发,重新理解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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