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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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尼斯的“新科学”
蛮的借口,商业和贸易就是垄断经济与政治寡头的代名词。这样一来,
所谓的“理性”不过是空洞的幻象,它不但不能改善现状,反而将悖谬地
促进铁一般的现实。“为了争夺生存空间,或者说更好的生活,所谓的
‘理性’都会被利用。更值得怀疑的事实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一定
会更加 理 性,还 是 反 过 来,不 过 堕 入 到 幻 想 之 中?”( 犜狀狀犻犲狊狌狀犱
犘犪狌犾狊犲狀 , 1961 : 40 )
面对自己内心的怀疑,滕尼斯逐渐清楚地意识到,在德国当前的处
境下,需要重新考虑克服“自然状态”、重建伦理秩序的可能。可以说,
现实的“自然状态”融入了历史与文化等多重因素,不能简单地依靠“理
性”设定,而要进入历史与现实的各种复杂脉络中思考。研究滕尼斯的
学者米茨曼( 犕犻狋狕犿犪狀 , 1971 : 509-510 )曾敏锐地认识到 1878 年事件
对滕尼斯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不过这一意义并非像米茨曼说的那样,让
他染上了“文化悲观主义”的情调,而是促使他探究一门解决德国现实
困境的新的经验科学。
(三)“共同体生活的哲学”
为了 构 建 新 的 伦 理 生 活,滕 尼 斯 逐 渐 明 确 了 努 力 的 方 向,他
( 犜狀狀犻犲狊狌狀犱犘犪狌犾狊犲狀 , 1961 : 58 )将此称作“人类共同体生活的哲学”,
其内核是“法的范畴”。
滕尼斯( 犜狀狀犻犲狊狌狀犱犘犪狌犾狊犲狀 , 1961 : 58 )特别指出,他是在孟德斯
鸠“法的精神”的意义上来理解“法”的,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正符合
他所期待的“共同生活的哲学”。在孟德斯鸠( 2003 : 3 )开辟的传统里,
法是关系。族群或民族通过共同的激情和意志,形成了共同生活中的
各种关系,“法的精神”是这些关系的综合,表现为完整的风俗或“民情”
( 犿狅狉犲狊 )结构。这种观点贯穿到后世对“法”的一般理解里,在 19 世纪
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就抱着这样的观点来考察日耳曼民族的文化。
在滕尼斯( 犜狀狀犻犲狊狌狀犱犘犪狌犾狊犲狀 , 1961 : 58 ; 犜狀狀犻犲狊 , 1979 : 176 )看
来,“法”是一个社群的内在关系,它直接呈现了一群人或者说一个社群
所具有的共同意志(心理)。它由共同意志的本性( 犖犪狋狌狉 )得出并反映
了这一本性,是社群中所有成员的自然理性所确定的东西,就此而言,
“ 法哲学”的实质是“自然法”的问题。通过研读历史法学派与古代民族
研究的作品,滕尼斯( 犜狀狀犻犲狊狌狀犱犘犪狌犾狊犲狀 , 1961 : 67 )发现了一种完全
对立于霍布斯式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性主义自然法”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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