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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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1

   村社会的吏役之间。明清时期,地方衙门进一步把钱粮催征、徭役分
   派、维护治安等任务发包给了里正、书手之类的下层吏役,而他们是没
   有多少工食银可以领取的,主要依靠收取费用为生,社会地位比书吏还
   要低下。杜赞奇( 1995 )将这些下层吏役称为收费经纪人,而国家利用
   以收费为生的下层吏役治理乡村的模式被称为“赢利型经纪体制”。在
   “赢利型经纪体制”下, 20 世纪初中国乡村的国家政权建设造成了政权
   “内卷化”的结果。
       随着“官吏分途”的发展,明清两朝的最高统治者对吏弊均有警觉,
   试图加以防范。朱元璋重典治吏,设立“粮长制”就是想既增加税赋缴
   纳又绕开吏役盘剥。明清对胥吏的召募、任期、工食银、员额等方面均
   有一些管制措施。明代胥吏投充要求“例于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
   下、能书者选用”。 20 清代规定,“载粮民籍,身家清白,并无重役过犯违
   碍等弊”。承充书吏均以五年为期,役满可考职从九品以下职衔。各类
   衙门的吏员、差役都有定额,在定额范围内的正身差役(简称“正役”)可
   以领取规定的工食银两(如六两银子)。然而,在现实当中,关于胥吏的
   召募、编制、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并没有被有效执行,形同空文。吏的管
   理权基本掌握在地方官手中,地方官决定吏的实际收入、编制和职责。
   州县官支使大量正役之外的帮役和不入卯册的白役,多达几百人,甚至
   上千人。从嘉庆八年到清末,巴县衙门差役定额为 70 人,而光绪二十
   七年巴县禀报给四川总督的帮役和白役数为 649 人,这个数字还大大
   低于实际数字(李荣忠, 1989 )。
       胥吏均由当地人担任,固定的吏与流动的官相对应。对胥吏行政
   性控制最失败的方面体现在胥吏职位的世袭化,子承父业或一家兄弟
   轮流占据空缺的情况比比皆是,以至于有“官无封建,吏有封建”之感
   叹。胥吏职位的世袭化不仅强化了胥吏作为政府事务的外部承包人的
   身份,也使得胥吏成为外包市场上的卖方垄断。州县官本来拥有的选
   择胥吏的权力丧失殆尽,朝廷寄希望于官制约吏的美好愿望也大打折
   扣。吏的固定性和世袭性有两个后果:一是导致官吏的关系更具行政
   外包的色彩,由于吏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属地分包”变成了“属吏
   分包”;二是官被胥吏反制,甚至主宰。胥吏以地方性知识和社会网络

   20. 参见《大明会典》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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