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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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1
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之说(赵世瑜, 1988 )。用上文给出
的定义,“官吏相通”说明官吏均位于政府组织的边界之内,从官到吏即
使事务上有发包关系也是政府内部的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九
品官人法的确立,职官出现品流之分,官吏的身份之别日益明显。隋唐
科举制的建立使科举成为做官的正途,而佐史掾吏落入“流外官”的序
列,但从流外官到流内官的进阶仍然保留了一丝希望,胥吏经过考核可
以成为低级的流内官。至宋代,官吏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分化。元代因
为是外族政权,出现了向“官吏相通”回归的历史景象,这一现象一直延
续到明初。但从明中期之后,官吏分途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大势。用
前述的分析框架看,随着官吏分途,胥吏逐渐被排除在正式的官僚体制
之外,由官至吏,行政内包走向行政外包。
州县官将行政事务分包给书吏,书吏如同“官衙事务的承包人”(宫
崎市定, 1993 ),书吏再分包给衙役(如皂、快、捕、壮四班)。正役之外的
贴写、帮役以及白役可以看作是官员和书吏花钱雇佣的私人帮手,他们
从书吏手中分包相关的政府事务,分享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宫崎市定,
1993 )。在宫崎市定看来,清代的胥吏以给老百姓办事收取手续费为
生,如同现代日本的代书人。两者的区别在于,清代胥吏提供类似代书
的服务是在官衙之内,而不是自己摆一张书桌在政府大门的外面;更关
键的是,胥吏的服务是垄断性的,而日本代书人则面临同行的竞争。宫
崎市定看到了胥吏作为政府事务承包人的特征以及政府事务的垄断性
特征,但本文认为这里还存在一个核心特征,即胥吏虽活动于“官衙之
内”,但事实上处在“体制之外”,即“官场之外”,属于政府事务的外部承
包人。 19
“行政外包”意味着承包者履行政府职责,但是人在体制外,没有体
制内仕途前景的激励与约束,换来的是体制外纯粹的市场化激励。作
为外部承包者的胥吏可以更加肆意地从各项政府事务中收费,敲诈勒
索,上下其手,这是所有胥吏积弊的根源。经制差役可以获得官府正式
的工食银,但很微薄(每年六两银子),经制外的差役则完全没有正式薪
俸,两者主要靠规费和陋规收入。衙役办事是由各房书吏差使调度,公
19. 这里再次表明了本文与哈特等人( 犎犪狉狋 , 犲狋犪犾. , 1997 )区分政府边界的差异。按照后者的
定义,“官衙内外”是政府边界的标志线,而本文认为,晋升序列所对应的“体制内外”才是区分
政府边界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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