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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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包的组织边界


   以国家暴力机器做后盾,借政府事务的垄断性之利滥用权力、鱼肉百
   姓。从最高统治者来说,如果不是面临巨大的无法承受的成本压力(如
   财政压力),应该不会轻易走向政府基层事务外包这一步。当然,给定
   政府基层事物全面外包不可避免,最高统治者只能尽可能施加一些限
   制,更重要的是寄希望于直接雇佣外部承包人的官员去制约他们,让有
   仕途前景的官员最终对外部承包人的行为负责。然而这经常是不易做
   到的,尤其当官员自身也是行政承包人的时候。这就是我们在“官吏分
   途”的历史过程中将要看到的问题。

       四、重新解析“官吏分途”:行政外包化
       中国历史上,从中央到县的中间层级经历过多次变化和调整,从两
   级到三级,有过不同名称(如郡、路、道、节度使、行省),功能各异,从监
   察、节制到一 级 地 方 政 府。与 此相对 应,从县 一级 单位 的 数 量 (大 约
   1000 个左右)到无所不包的职权(税赋、司法、治安、教化、公共工程等)
   一直处于变化中,县行政却高度稳定。县正佐官员均为朝廷命官,但如
   何治理县政,县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到明清时期,州县官作为独
   任的正印官(即“一元化”领导),州县行政变成“一人政府”,行政包干色
   彩更为浓厚。名义上留成不是州县官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他必须按
   照规定用途支出,而这部分费用所能覆盖的公共支出只是极为有限的
   一部分,大量的公费支出,如修建公共工程,延聘幕僚和雇用长随的薪
   水,均需要州县官自己解决。火耗、陋规、规费等是弥补支出缺口的主
   要来源。州县官对上缴钱粮的亏欠也负有直接责任。由于州县官是流
   动的、具有晋升空间的流内官,所以朝廷将州县行政分包给他是属于政
   府内部的发包关系。
       吏在中国官僚体制中的地位和角色则经历了重大的变迁。 18 秦汉
   时期的吏被称为斗食佐史之吏,包括在郡县诸曹管理文书的掾、史、书
   佐等,虽然职位在县正佐官之下,但享有正式的职级和俸食,而且可以
   向上晋升,汉初有胥吏成为“布衣将相”的例子。这一时期吏和官的区
   别主要是职责分工和职级的差异。“吏”是百官的总称,当时有“吏员自


   18. 如同周雪光( 2016 )所界定的那样,本文所说的“吏”主要是指基层地方政府(州县)雇佣的
   书吏、承差、典吏等“外吏”,与中央部院衙门所雇的“京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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