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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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1

   别无选择,这又给承包人增加了盘剥和欺凌老百姓的机会。在这种情
   况下,发包关系带来的市场化激励和多目标的冲突被进一步放大。明
   清时期,州县官“承包”每年的钱粮上缴,虽然钱粮上缴这个目标对于朝
   廷来说更加有保障,也减少了朝廷直接派人组织大规模财政收入的成
   本,但这往往会促使州县官为了完成上缴任务而不择手段,包括加大农
   民的税负,甚至强行让负责税赋的里正等吏役垫支,致其倾家荡产。这
   些都会导致民 怨 沸 腾,加 剧 社 会矛 盾,伤及 统治者 社 会 稳 定 的 目 标。
   “ 包税”也会促使州县官在征税之外附加各类火耗杂费,弥补自身公费
   和薪酬之不足。州县官及胥吏为实现个人私利肆意欺凌、鱼肉百姓的
   故事屡见不鲜。“官逼民反”所带来的社会反抗和动荡最终危及统治者
   的政权稳定,这就是统治风险。行政发包制所带来的扭曲效应最后都
   会直接和间接地转化为统治风险(曹正汉, 2011 ;周黎安, 2014犪 ),它是
   最终约束政府内部发包程度的重要因素。
       于是我们看到行政发包制当中“行政性”设置的重大意义:委托人的
   正式权威和剩余控制权要用来控制重大决策,否决、制止和监督承包人
   的决策和行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导、巡视和监
   察,针对某项规定实施效果的检查等,都是委托人的防范和纠偏行为。
   官僚规则和程序控制则是约束承包人的常规化制度设置。简言之,“行
   政性”就是对“发包制”在政府内部可能造成和放大的扭曲和负面效应的
   约束,即发包人试图通过一系列管控机制、激励机制(如后文涉及的晋升
   机制)和官僚规则,将承包人狭隘自利可能伤及统治者的行为限制在可
   以接受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发包离开了行政性约束就像脱缰
   的野马一样不可控制。在政府内部引入发包制其实对行政性设置提出
   了更多的要求。当然,“行政性”设置越有效,承包人所享受的自由空间
   就越小,发包制的成分也就越少。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与发包是替代关系。
       问题就在于“行政性”设置能否有效。在前文企业发包的例子里,
   即使在合同里加上了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条款,在合同实施上也可能存
   在问题,毕竟发包人只能从外部去检查监督,无法深入企业内部进行直
   接控制。从最高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来说,发包制盛行的同时,上级政府
   施加于承包人的各种行政约束会随之加强,至少名义上的规则限制会
   增加。至于这些自上而下颁布的各项管制规则能否落到实处,真正起
   到约束承包人的作用,则取决于监督的投入、技术和制度条件。当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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