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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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1
地制宜的非正式行为缓和了国家治理的超负荷运转。
官吏之间正式与非正式关系的第二种情形表现为书吏对法令规则
的刻板遵守(正式性)与官员的主观能动性(非正式性)之间的关系。综
观历史上对胥吏的抨击,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是:法律条例过密,赋予
执行法律条例的书吏极大的掌控能力,从而约束了官员手脚。如叶适
( 1961 : 834-835 )言:“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
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
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赵翼( 2013 : 44-45 )观察道:“援引古义,
固不免于附会,后世由一事即有一例,自亦无庸援古证今,第条例过多,
竟成一吏胥之天下,而经义尽为虚设耳。”顾炎武( 2006 : 509 )的抨击最
为直白,“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为奸,而其用法也,则取于吏而为
决,则是吏之言胜于法,而朝廷之权轻于吏也”。“后世有不善治者出
焉,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而万几之广,固非一人之所能操也。
而权乃移于法,于是多为之法以禁防之。虽有奸宄有所不能逾,而贤智
之臣亦无能效尺寸于法之外,相与兢兢奉法,以求无过而已。于是天子
之权不寄之人臣,而寄之吏胥”(顾炎武, 2006 : 541 )。祝总斌( 2006 : 92
-93 )特别强调了胥吏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皇帝一方面给予官员很大
的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利用胥吏制约官员。皇权“赋予官员以吏胥所绝
没有的、一定范围内的决断权,允许官员在不违反法、例的条件下,拥有
处理政务的灵活性”;与此同时,“吏胥发挥着督促官员奉行法、例的特
殊作用,以维护全国政令的统一”。有学者认为,“正是那些熟悉律令法
规的刻板 胥 吏 的 日 常 工 作,构 成 了 官 僚 制 理 性 行 政 的 基 础”(叶 炜,
2009 : 125 )。在这里,正式与非正式关系表现为胥吏扮演正式制度的化
身来约束官员的非正式行为。
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中的正式与非正式过程在官吏关系中有着颇为
不同的体现:政策正式化与执行非正式化体现了胥吏行为在地方治理中
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而地方官的决策自主性与书吏的刻板守法性体现了
书吏作为正式制度化身的僵硬性。这些微妙的关系表明,官僚体制运行
过程的实际控制权在皇帝、官员、胥吏间的分配实施因事、因地、因时而
不同,其内在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究。近年来关于基层政府行为的研究指
出了基层干部在国家治理中至关重要的角色(艾云, 2011 ;冯军旗, 2013 ;
何艳玲, 2007 ;欧阳静, 2011 ;田先红, 2012 ;王汉生等, 1997 ;应星,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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