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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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吏分途”到“层级分流”:帝国逻辑下的中国官僚人事制度
吏又是官僚体制、乡绅、民众之间的交接关联点。关于吏胥与家族、乡
绅间关系的讨论极少见诸文献,但史景迁( 2005 : 28-32 )曾描述了清代
早期地方税收状况:政府把农民的税额分段,每年分九个月,一月两次,
税吏甚至差吏与农民社会打交道的时间如此之长,其间必然滋生出丰
富的社会关系。我们从前人讨论法与例之间的关系中可以一瞥:“夫制
而用之之谓法,著而守之之谓例。法久必弊,弊必更始,而例生焉。例
也者,所以辅法之不及也。故观法可以守经,观例可以达变。” 6 而胥吏
角色的重要性表现为其在体制灵活性中的关键作用。胥吏长期固守一
地,可以在不损害法的象征性尊严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利用法例间缝
隙来完成任务。瑞德( 犚犲犲犱 , 2000 : 248 )指出,“在最基本的层次上,衙
门胥吏不应该被看作为主要是国家或社会的代表。相反,他们应该被
看作同时是国家的代理人,植根于地方社区的一个职业群体,又是尽力
用手中资源来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官与吏互为依存、互为钳制的
关系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间关系的具体体现。
仔细分辨历史上官吏之间正式与非正式的互动关系,有两种截然
相反的情形,有必要进一步追究。充斥史书和文人笔下的第一种情形
是,官员所维护的正式制度和道义标准与胥吏的非正式运作之间产生
紧张冲突。各地官员代皇帝执政,遵循正式制度的规范准则,而胥吏常
常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加以变通,以非正式形式落实之,导致正式制度被
束之高阁或歪曲执行,甚至为非正式制度所排斥。我们从一个历史镜
头中可以一瞥胥吏在非正式制度中的角色。胥吏在县衙捕盗过程中扮
演重要角色,但又常常私下自作主张,灵活处理。一位捕役如是说:“捕
役非不爱赏畏比也,非尽养贼纵贼也,但破一案不易,办一案更不易,破
一案必多雇帮役,百端踹踩,盘缠饭食其费从何而出?办一案于审明
后,赃据确实,重则拟死,轻则充发,解府解省等候多时,花销不少,费又
从何而出?每结一案,费至一二百金不等,穷役费无所出,是以宁受责
毋拿贼也。”(周保明, 2009 : 78 )依笔者在田野研究中的所闻所见,类似
说辞出于今天的基层干部口中亦毫不奇怪。在当代中国,基层干部在
执行上级政策过程中的变通、偏离和共谋等各种策略行为是中国国家
治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孙立平、郭于华, 2000 ;周雪光, 2012犪 )。这些因
6. 参见《漕船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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