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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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吏分途”到“层级分流”:帝国逻辑下的中国官僚人事制度


   道:“今天下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并呼吁:“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
   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顾炎武, 1959 : 12 )。本文的讨论表明,在中国
   历史上,国家治理实质上恰恰体现了“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制度
   安排,即各地流动的官员虽然手执大权,但这一权力在实施中通过胥吏
   的实际运行过程而与地方性知识融为一体,表现为国家权力在各地的
   灵活性和差异性。这些地方性差异由于官吏分途,特别是官员流动、胥
   吏固守而长期制度化、稳定化。也就是说,国家的实际运行恰恰体现了
   于郡县制架构下行封建制之实。这一郡县制正式制度与封建制非正式
   制度相结合,在维系帝国一统性的同时带给了各地松散联结的灵活性,
   成就了中华帝国上千年的绵延历史。当代社会中的层级分流模式在很
   大程度上延续和强化了这种地域基础上的行政区域割据之势。 1949
   年之后,经过大半个世纪的社会革命和国家建设,今天的国家治理在很
   大程度上恰恰面对着顾炎武所谓的“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地方性
   格局。悲乎?幸乎?
       笔者在之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区分了国家权力(皇权)与官僚权
   力,并讨论了它们各自的合法性基础,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在国家
   治理中的意义(周雪光, 2013 )。本文进一步区分和讨论了官与吏两大
   阶层以及相应的官僚体制与基层社会结合部(吏)的结构在国家治理中
   的意义。这两篇文章互为关联,辨识和区分了国家权力、流动的官员、
   固守的属地官员(吏)三大类群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依韦伯的理论
   视角观之,皇权建立在卡里斯马权威与传统权威之上,官僚体制的合法
   性建立在自上而下的授权之上。本文的讨论意味着,官吏分途导致了
   这两个群体各自不同的合法性基础、结构性特点和相应的行为特征。
   就本文关注的属地官员而言,其合法性建立在官僚体制合法性与地方
   性权力[即杜赞奇( 2003 )意义上的文化网络的权力]稳定的结合之上。
   将皇权、流官与守吏三者放在一起来看,官吏分途和层级分流的制度安
   排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微妙但重要的演变动力。官与吏的矛盾是中央与
   地方矛盾的一个侧影,同时官吏分途这一制度为地方有效治理提供了
   基本条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官吏两重性有着重要意义。在基层
   治理中,具有地方性知识和文化网络权力的“吏”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
   色:他们用各种变通或共谋手段疏通民怨、化解冲突、完成任务、隐瞒问
   题(孙立平、郭于华, 2000 ;王汉生等, 1997 ;周雪光, 2009 ),从而维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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