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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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胥吏手中。 1 杜赞奇( 2003 :第 2 章、第 8 章)讨论晚清基层社会中文化
网络权力的渊源时指出,“知县以下的各级书吏和差役”在土地丈量、清
理财政、赋税摊款中扮演重要角色,在赢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中都处
于重要位置。这一状况在民国时期仍未有真正改观。
再次,与发达精细的官制相比,官僚体制的正式化趋势在胥吏层次
驻步不前,有关胥吏管理的制度明显缺失。如周保明( 2009 : 3 )所言,
“ 就清代而论,有关地方吏役的制度设计是边缘中的边缘”。这一观察
也适用于隋唐官吏分途确立后的历朝历代。虽然在清代胥吏的管理经
历了由差役制到雇役制的理性化演变,但其录用、俸禄、职业生涯等规
制多次反复,未有定制,其俸禄常常不足代耕(缪全吉, 1969 ;周保明,
2009 )。在胥吏制度确立的明清时期,虽然在正式制度上中央政府对各
地胥吏配置的数目、类别等有着粗略规定,但几无实施( 犚犲犲犱 , 2000 )。
对于胥吏的管理、奖惩、激励等更无明确规范,许多人甚至没有固定俸
禄,胥吏管理的实际权力在各地府县长官手中。“吏役作为地方政府权
力结构的关键环节,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主导了整个地方衙门的系统运
行,是具有合法身份的衙门‘公人’(有别于幕友等‘私人’群体),而另一
方面,这些人又属于统治结构中的‘非官僚人群’,不受传统官僚制度诸
元素的制约,充其量也就是一种‘准正式结构’”(周保明, 2009 : 3-4 )。
因此,历来的 官 僚 体 制 改 革 极 少 能 够 触 及 胥 吏 层 次。杜 赞 奇 ( 2003 :
225 )谈及从晚清到民国初期的转变时写道:“用一位同时代人的话来
说,尽管税收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革,但在最下层却无实质性变化,那
些税收人仍然逍遥于国家控制之外。”这一感叹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地
回响着。简言之,与官僚体制中官制的不断精细化、正式化趋势不同,
胥吏制度始终游离在官僚体制的边缘。 2
最后,我们简要比较一下中国官僚体制中的“官吏分途”与西方(如
1. 陈弘谋( 2003 : 5-6 , 22 )在《在官法戒录》的“序”中极好地概括了这一特点:“然国家设官
置吏,官暂而吏久也,官少而吏众也。官之去乡国常数千里,簿书钱谷或非专长,风土好尚多
未习,而吏则习熟而谙练者也。他如通行之案例,与夫缮发文移,稽查勾摄之务,有非官所能
为而不能不资于吏者。则凡国计民生,系于官即系于吏,吏之为责,不亦重乎!”正所谓“有不
能兴利除弊之官,无不知民情土俗之吏”。
2. 叶炜( 2009 )指出,隋唐时期中央各部中的文书胥吏有正式等级和向上流动的阶梯。但就
地方政府中的胥吏而言,尚未见相关正式制度和流动渠道的记载。因此,这里讨论的胥吏特
征适用于地方政府中的胥吏群体。这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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