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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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吏分途”到“层级分流”:帝国逻辑下的中国官僚人事制度
募,发给执照,有额定的工食银两,所谓“一吏一役,银米皆有定数”,成
为编制内的官府雇员(张研, 2011 : 80 )。然而,非正式在编的胥吏数量
通常更为庞大。在“不完全财政”制度下,虽然官吏名义上各有俸禄,但
这些俸禄多不足持家,特别是胥吏,几无正式收入,靠公差跑腿的好处
费为生。
其次,胥吏有着“位极贱而权甚重”的结构位置特点。一方面,胥吏
位于官僚体制等级结构的从属地位,职卑位贱,只是上级号令的执行
者;但另一方面,他们占据了极为重要的战略位置,往往是实际权力的
拥有者。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解释这一状况:第一,如上所述,官吏
在录用和流动上的严格区别造成了这样一个局面,即在各地州府中,官
员 (和 他 们 的 幕 僚)都 是 外 来 人,而 吏 属 任 用 皆 为 本 地 人 (王 雪 华,
2012 )。这一特点又因为官员的短暂逗留而尤为凸显。例如,明清时期
地方官 员 平 均 任 期 不 足 三 年 (黄 仁 宇, 2001 ;孔 飞 力, 1999 ;李 国 祁,
1975 : 32-41 )。与此相反的是,“书吏多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他们长
期甚至世代供职,把持衙门各房,所谓‘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胥
吏也‘像书吏一样,他们在本省本州县服役,都是当地人’,‘在规定服役
期届满后’,像书吏一样,‘竭力久居岗位’。除此之外,胥吏与地方势力
紧密勾结……久居其职,久操其事,加上盘根错节的地方人脉,造成了
胥吏之职的专业垄断性,使胥吏在各自行当中、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执
掌着地方行政的实权”(张研, 2011 : 83-84 )。用组织分析话语来解释,
这种委托—代理结构导致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胥吏的稳定性和地方
性使得他们占据信息优势,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操纵实质性权力。这一
点前人已多有论述。第二,尽管胥吏群体在官僚体制中缺乏正式制度
的约束,但他们有着稳定的行为规范。叶炜( 2009 )讨论了南北朝特别
是唐朝的书吏制度安排及其作为群体阶层的形成。这一观察似乎也适
用于地方胥吏阶层。瑞德( 犚犲犲犱 , 2000 : 5 )对晚清时期巴县衙门胥吏的
研究指出:“虽然胥吏在法律体系之外运作,而且他们的活动经常直接
与法律规定相悖,但他们的行为表现出组织和理性上十分一致的程度,
体现在内在构建和实施的规则和程序之上。”第三,胥吏的重要性还在
于其在官僚组织运作中非正式制度的核心位置。例如在明清时期,地
方乡村中上报核定数额的“在册田土”与县令衙门所实际控制的“实征
田土”有着巨大差异(陈支平, 1988 )。而这些信息大多掌控在久居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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