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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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极反抗,其论辩焦点皆落在“效忠”( 犪犾犾犲 犵 犻犪狀犮犲 )问题上。只有先对效忠
   观念进行历史考察,方能了解效忠的限度及其对象,这本身就是“政治
   可以析解为科学”的题中之意。
       “ 犪犾犾犲 犵 犻犪狀犮犲 ”的词根为“ 犾犻犲 犵 犲 ”,是封建制度中封臣用来对上级或封
   君表达忠诚的词语。基督教的“涂油礼”和“加冕礼”使国王成为上帝的
   特选代理人,臣民以上帝的名义宣誓向君主效忠(罗伯茨等, 2013 : 55 )。
   自斯图亚特王朝以降,清教蔓延,君主的特权不断受到下议院的法律侵
   蚀,人民的同意成为权威的根基,向君主效忠的义务愈发可疑。直至内
   战爆发,社会陷入分裂,效忠的对象完全由偏见和强力摆布,彻底失去
   了确定的根据。虽然洛克以“法律”之名重新确立起效忠义务,但也因
   此宣告了人民所享有的反抗的积极权利。在休谟看来,这种宣告极不
   明智审慎。他指出,政府的设立是为了限制人民的愤怒和不义,而政府
   也总是以 意 见 ( 狅 狆 犻狀犻狅狀 )而 非 强 力 作 为 权 威 的 根 基。通 过 这 种 思 辨
   ( 狊 狆 犲犮狌犾犪狋犻狅狀狊 )而使群众对权威的尊敬减弱,使群众知道在某些情况下
   可解除效忠义务,这本身就是危险( 犎狌犿犲 , 1778犫 : 544 )。换言之,休谟
   发现,君主的权威的根基既不在于神授,也不在于信托,而在于意见。
   效忠取决于意见,或者说,效忠本身即意见。
       意见影响道德义务,这是休谟掀起的经验主义式的变革。虽然洛
   克持“观念论”立场,但他只是调整了民众的信仰结构,却仍存留上帝预
   先确定善好,这种善好就是突破人的观念世界而扎根于自然法。在他
   那里,观念世界并非全然封闭的,永恒秩序可以透过自然之光投射进人
   的内在世界,成为人的道德知识。但休谟彻底抛弃了外在永恒秩序,完
   全回到人内在的经验世界,以人性秩序取代神性秩序为道德确定根基。
   在他看来,这样一种中道既能避免道德怀疑主义,又能避免狂热或迷
   信。然而,也正因为道德世界的确定性在于人性秩序,道德的区别也就
   不再基于自然之光(理智),而只能基于人的感受( 犳犲犲犾犻狀 犵                  ):
           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良的或恶劣的,为什
       么?那是因为人们一看到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
       因此,只要说明快乐或不快的原因,我们就充分说明了恶与
       德。发生德的感觉( 狋犺犲狊犲狀狊犲狅犳狏犻狉狋狌犲 )只是由于注视一个品
       格而感受一种特殊的满意。正是那种感觉构成了我们的赞美
       或敬羡……我们并非因为一个品格使人愉快,才推断那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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